实质的义务根据
(实质三分法,与形式根据结合认定行为人有无作为义务)
实质的义务根据,是为了说明具备何种实质条件时,行为人才具有作为义务。包括监督义务、保护义务、报告和救助义务(实质三分法)。实质的义务根据(实质三分法)与形式义务来源(形式四分法)在具体内容上是一致的,是从不同角度来说明作为义务,以及义务的内容。在认定行为人是否具有作为义务时,如运用形式四分法难以认定,可先动用实质三分法进行认定,然后寻找形式依据。
| 三种实质根据 | 基于对危险源支配而产生的监督义务 | 谁监管风险,谁制止风险 | 对危险物的管理义务 | 动物管理员阻止动物咬人 |
| 对本人监督的他人危险行为的监督义务 | 父母阻止年幼子女侵害他人 |
| 对自己的先前行为引起的法益侵害危险的防止义务 | 意外使他人中毒后的救治 |
| 基于特殊关系(“稳定的危险共同体”)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 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 | 基于法规范产生的保护义务 | 交警对交通事故的救助 |
| 基本制度或体制产生的保护义务 | 游泳教练对习泳者的救助 |
| 基于自愿(合同与自愿接受)而产生的保护义务 | 将遗弃女婴抱回家的抚养形成稳定关系 |
| 基于对危险发生领域的管控而产生的报告、救助义务 | 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私人领域:唯一报告者;公共领域:管理者) | 对自己支配的建筑物、汽车等场所内危险的阻止义务 | 演出场所管理者阻止淫秽表演 |
| 对发生在自己身上的危险的阻止 | 男子对幼女猥亵其时的阻止 |
实 质 三 分 法
实 质 的 义 务 根 据
( 实 质 三 分 法 , 与 形 式 根 据 结 合 认 定 行 为 人 有 无 作 为 义 务 )
实 质 的 义 务 根 据 , 是 为 了 说 明 具 备 何 种 实 质 条 件 时 , 行 为 人 才 具 有 作 为 义 务 。 包 括 监 督 义 务 、 保 护 义 务 、 报 告 和 救 助 义 务 ( 实 质 三 分 法 )。 实 质 的 义 务 根 据 ( 实 质 三 分 法 ) 与 形 式 义 务 来 源 ( 形 式 四 分 法 ) 在 具 体 内 容 上 是 一 致 的 , 是 从 不 同 角 度 来 说 明 作 为 义 务 , 以 及 义 务 的 内 容 。 在 认 定 行 为 人 是 否 具 有 作 为 义 务 时 , 如 运 用 形 式 四 分 法 难 以 认 定 , 可 先 动 用 实 质 三 分 法 进 行 认 定 , 然 后 寻 找 形 式 依 据 。
| 三 种 实 质 根 据 | 基 于 对 危 险 源 支 配 而 产 生 的 监 督 义 务 | 谁 监 管 风 险 , 谁 制 止 风 险 | 对 危 险 物 的 管 理 义 务 | 动 物 管 理 员 阻 止 动 物 咬 人 |
| 对 本 人 监 督 的 他 人 危 险 行 为 的 监 督 义 务 | 父 母 阻 止 年 幼 子 女 侵 害 他 人 |
| 对 自 己 的 先 前 行 为 引 起 的 法 益 侵 害 危 险 的 防 止 义 务 | 意 外 使 他 人 中 毒 后 的 救 治 |
| 基 于 特 殊 关 系 (“ 稳 定 的 危 险 共 同 体 ”) 而 产 生 的 保 护 义 务 | 谁 是 被 害 人 保 护 人 , 谁 负 有 保 护 责 任 | 基 于 法 规 范 产 生 的 保 护 义 务 | 交 警 对 交 通 事 故 的 救 助 |
| 基 本 制 度 或 体 制 产 生 的 保 护 义 务 | 游 泳 教 练 对 习 泳 者 的 救 助 |
| 基 于 自 愿 ( 合 同 与 自 愿 接 受 ) 而 产 生 的 保 护 义 务 | 将 遗 弃 女 婴 抱 回 家 的 抚 养 形 成 稳 定 关 系 |
| 基 于 对 危 险 发 生 领 域 的 管 控 而 产 生 的 报 告 、 救 助 义 务 | 谁 支 配 领 域 , 谁 报 告 风 险 ( 私 人 领 域 : 唯 一 报 告 者 ; 公 共 领 域 : 管 理 者 ) | 对 自 己 支 配 的 建 筑 物 、 汽 车 等 场 所 内 危 险 的 阻 止 义 务 | 演 出 场 所 管 理 者 阻 止 淫 秽 表 演 |
| 对 发 生 在 自 己 身 上 的 危 险 的 阻 止 | 男 子 对 幼 女 猥 亵 其 时 的 阻 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