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害结果
危害结果是危害行为给法益所造成的具体侵害事实(实害)与危险状态(危险)。
| 危害结果(法益侵害、危险) | 实害结果 | 有实害结果则既遂:结果犯(实害结果犯) | 有些罪名不处罚未遂,因此无实害结果,则不成立犯罪:(1)过失犯;(2)少数故意犯罪(如滥用职权罪等);(3)通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也无未遂。 | |
| 危险 | 具体危险 | 有具体危险则既遂:危险犯(具体危险犯) | ||
| 抽象危险 | 行为完成则既遂:抽象危险犯(也称行为犯) | |||
1 广义的危害结果指法益侵害,包括实害、危险(包括具体危险、抽象危险)。从罪刑法定的角度来看,危害结果也是由刑法规定的。刑法分则(一人、实行、既遂)规定了作为既遂标准的三种结果样态:实害结果、具体危险、抽象危险。
2 按照刑法分则对于具体罪名既遂标准规定的不同,可将犯罪区分为结果犯(实害结果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也称行为犯)。以发生实害结果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罪名是结果犯(实害结果犯),例如故意杀人罪,以造成人员死亡为犯罪既遂的标准。以发生具体危险为犯罪既遂标准的罪名是危险犯(具体危险犯),例如放火罪的危险犯,造成足以烧毁的危险,则构成放火罪危险犯既遂。不需发生具体危险、只需行为实施完毕、造成立法者认为的抽象危险,即认为犯罪既遂的犯罪是抽象危险犯(也称行为犯),例如非法持有枪支罪,只要非法持有行为实施,一般即认为对于公共安全具有抽象危险,构成犯罪既遂。
| 事实结果 样态 | 刑法分则规定的既遂结果(规范)以及犯罪形态认定 | |||||
| 结果犯(故意杀人罪) | 危险犯(放火罪) | 行为犯(非法持有枪支罪) | ||||
| 实害结果 | 既遂标准:实害 | 犯罪既遂 | 结果加重 | 结果加重 | ||
| 具体危险 | 犯罪未遂 | 既遂标准:具体危险 | 犯罪既遂 | 结果加重 | ||
| 抽象危险 | 犯罪预备 | 犯罪未遂 | 既遂标准:行为完成 | 犯罪既遂 | ||
3.刑法中有些罪名不处罚未遂(没有未遂犯形态),故而,如果行为没有造成实害结果,则不能成立犯罪;此时,实害结果的有无,在此时就成为了犯罪成立与否的标准。(1)我国刑法中的过失犯不处罚未遂,故而,只有发生实害结果,才能成立过失犯罪;仅有过失行为,没有实害结果,不构成该过失犯罪,例如交通肇事罪、玩忽职守罪、医疗事故罪等(当然,有对应行为犯的,可构成相应的行为犯。例如,醉酒开车险些撞死人,不构成交通肇事罪未遂,但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2)少数故意犯罪也不处罚未遂,故而,只有发生实害结果,才能处罚。这些罪名通常有:滥用职权罪、寻衅滋事罪、挪用特定款物罪等。(3)传统学说认为间接故意犯罪也不处罚未遂,其成立也需要特定结果。但这种观点现今受到动摇。
4 罪数中的结果加重犯实际上涉及的也是实害结果的问题。实现基本犯结果的是基本犯,实现基本犯结果以外、刑法规定的加重结果的,是结果加重犯。应当注意一些典型罪名的加重结果,如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非法行医罪、虐待罪等。应当将属于构成要件要素的结果与加重结果区分开来。
5 实害结果在不同罪名(483 个罪名)的不同作用
| 按既遂标准区分罪名类型 | 例子 | 作用 |
| 结果犯 1(必需特定实害结果的才能构成的犯罪) | 过失犯罪等 | 犯罪成立必要要素 |
| 结果犯 2(以特定实害结果作为既遂条件的犯罪) | 故意杀人罪 | 既遂的标准 |
| 具体危险犯 | 放火罪 | 结果加重犯要素 |
| 结果加重犯 | 抢劫罪 | 重伤、死亡:结果加重犯要素 |
6.观点辨析:不同立场下“危害结果”的体系地位
| “危害结果”在犯罪构成中的体系地位 | |
| 主流立场:结果无价值 | 少数立场:行为无价值 |
| 行为只有在客观上造成了实害结果或危险结果,才是不法行为,才可构成犯罪 | 只要有危害行为,即可认定不法,就可构成犯罪;结果可有可无 |
| 广义上的危害结果(实害、危险)是所有犯罪成立的必要要素 | 结果(实害、危险)不是犯罪成立的必要要素,只是犯罪既遂的要素;行为犯的成立、既遂无需结果 |
豆包总结
结果犯、危险犯、行为犯的区别
方鹏老师在刑法总论中,对这三类犯罪的区分核心标准只有一个:
以「犯罪既遂的成立条件」为划分依据,即成立犯罪既遂,是否需要发生实害结果、危险状态,还是仅需实施完行为本身。
三者本质是对法益侵害程度的要求不同,也是法考中既遂、未遂判断的关键考点。
一、先明确总分类框架(方鹏标准)
- 结果犯(实害犯):既遂→必须发生法定实害结果
- 危险犯:既遂→只需造成法定危险状态(无需实害结果)
- 行为犯:既遂→只需实施并完成法定行为(无需结果、无需危险)
- 特殊:举动犯(行为犯的极端形态)→着手实施行为即既遂
二、逐个拆解:定义 + 既遂标准 + 典型罪名 + 方鹏核心要点
1. 结果犯(实害犯)
核心定义
成立犯罪既遂,必须发生刑法分则规定的、有形的、实际的危害结果;没有该结果,只能成立未遂 / 中止 / 预备。
法益被实际侵害,而非仅受威胁。
既遂条件
行为 + 法定实害结果 = 既遂
典型罪名
- 故意杀人罪(需死亡结果)
- 故意伤害罪(需轻伤以上结果)
- 盗窃罪、诈骗罪、抢夺罪(需财物占有转移结果)
- 过失犯罪均为结果犯(无结果不成立犯罪)
方鹏要点
- 结果犯一定有未遂形态(杀人未死、盗窃未得逞)
- 过失犯只有结果犯,无危险犯、行为犯
2. 危险犯
核心定义
既遂不要求发生实害结果,只要行为造成了刑法规定的危险状态即可;法益仅受威胁,未实际被侵害。
方鹏重点区分:具体危险犯、抽象危险犯。
(1)具体危险犯
- 既遂要求:行为造成现实、具体、紧迫的危险,需司法机关个案判断危险是否存在
- 典型罪名:放火罪、爆炸罪、破坏交通工具罪、破坏交通设施罪(需 “足以危害公共安全”)
(2)抽象危险犯
- 既遂要求:立法直接推定行为实施就具有危险,无需司法判断危险
- 典型罪名:危险驾驶罪(醉驾即既遂)、非法制造 / 买卖枪支罪、生产、销售有毒、有害食品罪
既遂条件
行为 + 法定危险状态 = 既遂
方鹏要点
- 危险犯也可成立未遂(放火刚点火被扑灭,未达到危险状态)
- 抽象危险犯是立法拟制危险,不要求实际危害公共安全
3. 行为犯
核心定义
既遂既不要求实害结果,也不要求危险状态,只要行为人实施并完成刑法分则规定的犯罪行为,就成立既遂。
既遂条件
实施完毕法定犯罪行为 = 既遂
典型罪名
伪证罪、诬告陷害罪、脱逃罪、非法侵入住宅罪、强奸罪、非法拘禁罪
特殊:举动犯(行为犯的极致)
- 一着手实施行为就既遂,无未遂、中止空间
- 典型罪名:参加恐怖组织罪、煽动分裂国家罪、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方鹏要点
- 行为犯一般无未遂,完成行为即既遂
- 举动犯不存在未遂形态,着手即既遂
三、三者核心区别(方鹏极简对比表)
表格
| 类型 | 既遂核心要求 | 法益侵害程度 | 有无未遂 | 典型代表 |
|---|---|---|---|---|
| 结果犯 | 法定实害结果发生 | 实际侵害 | 有 | 故意杀人、盗窃、诈骗 |
| 危险犯 | 法定危险状态出现 | 遭受威胁 | 有 | 放火、危险驾驶、破坏交通工具 |
| 行为犯 | 实施完成法定行为 | 行为即违规 | 极少 | 伪证、诬告陷害、脱逃 |
| 举动犯 | 着手实施行为 | 行为即既遂 | 无 | 煽动分裂国家、参加恐怖组织 |
四、方鹏老师总结式判断口诀
- 要结果才既遂,是结果犯(人死了、钱偷到了)
- 有危险就既遂,是危险犯(火点着、车要翻、醉驾上路)
- 做完行为就既遂,是行为犯(诬告完、逃出去、作伪证)
- 一动手就既遂,是举动犯(一煽动、一参加,直接既遂)
五、易混点辨析(方鹏法考必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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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犯≠行为犯
危险犯要求危险状态,行为犯只看行为是否完成,不要求任何危险 /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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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犯≠实害犯
方鹏体系中二者等同,均要求实际侵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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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失犯只能是结果犯
过失犯罪必须发生实害结果才成立犯罪,无危险犯、行为犯形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