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1989年11月21日颁布)
1.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前,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起诉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2.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之后,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离婚”,如同居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关系;如同居时一方或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
3.自民政部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起,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非法同居关系对待。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而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案 件 的 若 干 意 见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而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案 件 的 若 干 意 见 》
(1989 年 11 月 21 日 颁 布 )
1.1986 年 3 月 15 日 《 婚 姻 登 记 办 法 》 施 行 之 前 , 没 有 配 偶 的 男 女 ,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即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 群 众 也 认 为 是 夫 妻 关 系 的 , 一 方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离 婚 ”, 如 起 诉 时 双 方 均 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 可 认 定 为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 如 起 诉 时 一 方 或 双 方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 应 认 定 为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
2.1986 年 3 月 15 日 《 婚 姻 登 记 办 法 》 施 行 之 后 , 没 有 配 偶 的 男 女 ,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手 续 即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 群 众 也 认 为 是 夫 妻 关 系 的 , 一 方 向 人 民 法 院 起 诉 “ 离 婚 ”, 如 同 居 时 双 方 均 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 可 认 定 为 事 实 婚 姻 关 系 ; 如 同 居 时 一 方 或 双 方 不 符 合 结 婚 的 法 定 条 件 , 应 认 定 为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
3. 自 民 政 部 新 的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之 日 起 , 没 有 配 偶 的 男 女 ,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即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 按 非 法 同 居 关 系 对 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