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后发生的以夫妻名义非法同居的重婚案件是否以重婚罪定罪处罚的批复》

(法复[1994]10号)

【注:本批复已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废止1980年1月1日至1997年6月30日期间发布的部分司法解释和司法解释性质文件(第九批)的决定》(发布日期:2013年1月14日,实施日期:2013年1月18日)所废止,废止理由:社会形势发生变化,不再适用。但在司法实务中仍然参考适用】

新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1994年1月12日国务院批准,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发布)发布施行后,有配偶的人与他人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仍应按重婚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施 行 后 发 生 的 以 夫 妻 名 义 非 法 同 居 的 重 婚 案 件 是 否 以 重 婚 罪 定 罪 处 罚 的 批 复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 施 行 后 发 生 的 以 夫 妻 名 义 非 法 同 居 的 重 婚 案 件 是 否 以 重 婚 罪 定 罪 处 罚 的 批 复 》

( 法 复 [1994]10 号 )

【 注 : 本 批 复 已 被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废 止 1980 年 1 月 1 日 至 1997 年 6 月 30 日 期 间 发 布 的 部 分 司 法 解 释 和 司 法 解 释 性 质 文 件 ( 第 九 批 ) 的 决 定 》( 发 布 日 期 :2013 年 1 月 14 日 , 实 施 日 期 :2013 年 1 月 18 日 ) 所 废 止 , 废 止 理 由 : 社 会 形 势 发 生 变 化 , 不 再 适 用 。 但 在 司 法 实 务 中 仍 然 参 考 适 用 】

新 的 《 婚 姻 登 记 管 理 条 例 》(1994 年 1 月 12 日 国 务 院 批 准 ,1994 年 2 月 1 日 民 政 部 发 布 ) 发 布 施 行 后 , 有 配 偶 的 人 与 他 人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的 , 或 者 明 知 他 人 有 配 偶 而 与 之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的 , 仍 应 按 重 婚 罪 定 罪 处 罚 。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关 于 人 民 法 院 审 理 未 办 结 婚 登 记 而 以 夫 妻 名 义 同 居 生 活 案 件 的 若 干 意 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