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常表述:“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这里的“法”指刑法(刑法典、单行刑法)。
思想基础:民主主义与保障人权(民主与自由)。核心理念是保障人权、限制公权力。
派生原则(具体内容)
(1)排斥习惯法【成文的罪刑法定】不能适用习惯法定罪量刑(入罪)。当存在有利于行为人的习惯法时,可能以行为人缺乏违法性认识的可能性为由,排除犯罪的成立
(2)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溯及既往【事前的罪刑法定】新法不利于被告人,不可溯及既往适用新法。新法有利于被告人,则可溯及既往适用新法
(3)禁止(不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严格的罪刑法定】允许有利于被告人的类推解释;允许扩大解释、缩小解释
(4)禁止不确定刑【确定的罪刑法定】允许相对确定的法定刑
(5)刑法明确性原则对犯罪的构成要件的规定必须明确;对法律后果的规定必须明确
(6)禁止处罚不当罚的行为;禁止不均衡的、残虐的刑罚只能将值得科处刑罚的行为规定为犯罪;禁止以不必要的精神、肉体的痛苦为内容的,非人道的刑罚
罪刑法定原则的司法运用:定罪量刑须有法可依。能够解释进刑法(包括扩大解释、将“种”解释进“属”),即可定罪;不能解释进刑法(例如类推解释),即使危害性很大,也不能定罪。

2.“真的法律漏洞”不能构成犯罪:不符合刑法483个罪名之中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即使危害再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事例】“吸毒”驾驶汽车如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的,由于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1.“假的法律漏洞”可定罪:不符合A罪构成,但符合B罪构成,可认定构成B罪。【事例】对于毁灭“武装部队公文”的行为,虽没有毁灭武装部队公文罪,但可以认定构成毁灭“国家机关公文”罪。
2.“真的法律漏洞”不能构成犯罪:不符合刑法483个罪名之中的任何一个构成要件,即使危害再大,也不能认定为犯罪。【事例】“吸毒”驾驶汽车如未对公共安全造成具体危险的,由于不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不能构成危险驾驶罪。

刑 法 上 1-4 事 例
通 常 表 述 :“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为 罪 , 法 无 明 文 规 定 不 处 罚 ”。 这 里 的 “ 法 ” 指 刑 法 ( 刑 法 典 、 单 行 刑 法 )。
思 想 基 础 : 民 主 主 义 与 保 障 人 权 ( 民 主 与 自 由 )。 核 心 理 念 是 保 障 人 权 、 限 制 公 权 力 。
派 生 原 则 ( 具 体 内 容 )
(1) 排 斥 习 惯 法 【 成 文 的 罪 刑 法 定 】 不 能 适 用 习 惯 法 定 罪 量 刑 ( 入 罪 )。 当 存 在 有 利 于 行 为 人 的 习 惯 法 时 , 可 能 以 行 为 人 缺 乏 违 法 性 认 识 的 可 能 性 为 由 , 排 除 犯 罪 的 成 立
(2) 禁 止 ( 不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 溯 及 既 往 【 事 前 的 罪 刑 法 定 】 新 法 不 利 于 被 告 人 , 不 可 溯 及 既 往 适 用 新 法 。 新 法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 则 可 溯 及 既 往 适 用 新 法
(3) 禁 止 ( 不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 类 推 解 释 【 严 格 的 罪 刑 法 定 】 允 许 有 利 于 被 告 人 的 类 推 解 释 ; 允 许 扩 大 解 释 、 缩 小 解 释
(4) 禁 止 不 确 定 刑 【 确 定 的 罪 刑 法 定 】 允 许 相 对 确 定 的 法 定 刑
(5) 刑 法 明 确 性 原 则 对 犯 罪 的 构 成 要 件 的 规 定 必 须 明 确 ; 对 法 律 后 果 的 规 定 必 须 明 确
(6) 禁 止 处 罚 不 当 罚 的 行 为 ; 禁 止 不 均 衡 的 、 残 虐 的 刑 罚 只 能 将 值 得 科 处 刑 罚 的 行 为 规 定 为 犯 罪 ; 禁 止 以 不 必 要 的 精 神 、 肉 体 的 痛 苦 为 内 容 的 , 非 人 道 的 刑 罚
罪 刑 法 定 原 则 的 司 法 运 用 : 定 罪 量 刑 须 有 法 可 依 。 能 够 解 释 进 刑 法 ( 包 括 扩 大 解 释 、 将 “ 种 ” 解 释 进 “ 属 ”), 即 可 定 罪 ; 不 能 解 释 进 刑 法 ( 例 如 类 推 解 释 ), 即 使 危 害 性 很 大 , 也 不 能 定 罪 。

2.“ 真 的 法 律 漏 洞 ” 不 能 构 成 犯 罪 : 不 符 合 刑 法 483 个 罪 名 之 中 的 任 何 一 个 构 成 要 件 , 即 使 危 害 再 大 , 也 不 能 认 定 为 犯 罪 。【 事 例 】“ 吸 毒 ” 驾 驶 汽 车 如 未 对 公 共 安 全 造 成 具 体 危 险 的 , 由 于 不 属 于 “ 醉 酒 ” 驾 驶 机 动 车 , 不 能 构 成 危 险 驾 驶 罪 。


1.“ 假 的 法 律 漏 洞 ” 可 定 罪 : 不 符 合 A 罪 构 成 , 但 符 合 B 罪 构 成 , 可 认 定 构 成 B 罪 。【 事 例 】 对 于 毁 灭 “ 武 装 部 队 公 文 ” 的 行 为 , 虽 没 有 毁 灭 武 装 部 队 公 文 罪 , 但 可 以 认 定 构 成 毁 灭 “ 国 家 机 关 公 文 ” 罪 。
2.“ 真 的 法 律 漏 洞 ” 不 能 构 成 犯 罪 : 不 符 合 刑 法 483 个 罪 名 之 中 的 任 何 一 个 构 成 要 件 , 即 使 危 害 再 大 , 也 不 能 认 定 为 犯 罪 。【 事 例 】“ 吸 毒 ” 驾 驶 汽 车 如 未 对 公 共 安 全 造 成 具 体 危 险 的 , 由 于 不 属 于 “ 醉 酒 ” 驾 驶 机 动 车 , 不 能 构 成 危 险 驾 驶 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