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卷面上的一些术语:(1)“数刑中的最高刑期”(第69条),数刑并罚时,数个刑罚中最高的那个刑罚。(2)“总和刑期”(第69条),是数刑并罚之后决定的总体刑罚;“总和刑期最高是多少年”是指并罚后的总体刑罚幅度的最高刑。(3)“继续执行的刑期”(“决定执行的刑罚”),是指按第70条“先并后减”、第71条“先减后并”之后,还需继续执行的刑期。(4)“实际执行的刑期”,是指“继续执行的刑期”+已经执行的刑期。(5)行为人发现漏罪、犯新罪后,法院对漏罪、新罪、数罪并罚所作的新判决,并未推翻之前对原罪所作的判决结论;而需在维持原罪判决既判力的基础上,进行数罪并罚。【事例】行为人甲原审判处A罪10年,B罪15年,原审决定数罪并罚合并执行18年有期徒刑。执行3年后,又发现漏罪C罪。此时,法院应对C罪进行审理,如果判处5年有期徒刑。则数罪并罚时,应当维持原审判处18年有期徒刑的判决的既判力。并罚公式为:18并5-3,“数刑中的最高刑期”为18年,“总和刑期最高”为20年。假设法院决定合并执行19年,则“继续执行的刑期”是16年,“实际执行的刑期”是19年。
【事例:减刑假释案】甲因组织、领导黑社会性质组织罪被判有期徒刑8年,故意伤害罪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泼硫酸毁容他人)被判无期徒刑,合并执行无期徒刑。无期徒刑执行三年之后,被减为22年有期徒刑。现减刑之后有期徒刑期已执行10年。其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并揭发同监舍的乙故意杀人重大罪犯罪事实,经查证属实。但是,其因爆炸罪而承担的附带民事赔偿30万元的判项,因无履行能力一直未履行。
【事例:数罪并罚案】甲某因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2年,没收全部财产,附加剥夺政治权利3年;执行8年后被假释(没收全部财产因某些原因一直尚未执行)。被假释2年后,甲某又犯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应判处有期徒刑5年,并处罚金20万元,附加剥夺政治权利2年。同时发现甲某在犯生产、销售、提供劣药罪之前还犯有两罪:侮辱尸体罪,应处管制1年;强制猥亵、侮辱罪,应处拘役6个月。假设前述罪行均未超过追诉时效。
刑 法 上 12-3 事 例
需 要 注 意 的 是 , 法 律 职 业 资 格 考 试 卷 面 上 的 一 些 术 语 :(1)“ 数 刑 中 的 最 高 刑 期 ”( 第 69 条 ), 数 刑 并 罚 时 , 数 个 刑 罚 中 最 高 的 那 个 刑 罚 。(2)“ 总 和 刑 期 ”( 第 69 条 ), 是 数 刑 并 罚 之 后 决 定 的 总 体 刑 罚 ;“ 总 和 刑 期 最 高 是 多 少 年 ” 是 指 并 罚 后 的 总 体 刑 罚 幅 度 的 最 高 刑 。(3)“ 继 续 执 行 的 刑 期 ”(“ 决 定 执 行 的 刑 罚 ”), 是 指 按 第 70 条 “ 先 并 后 减 ”、 第 71 条 “ 先 减 后 并 ” 之 后 , 还 需 继 续 执 行 的 刑 期 。(4)“ 实 际 执 行 的 刑 期 ”, 是 指 “ 继 续 执 行 的 刑 期 ”+ 已 经 执 行 的 刑 期 。(5) 行 为 人 发 现 漏 罪 、 犯 新 罪 后 , 法 院 对 漏 罪 、 新 罪 、 数 罪 并 罚 所 作 的 新 判 决 , 并 未 推 翻 之 前 对 原 罪 所 作 的 判 决 结 论 ; 而 需 在 维 持 原 罪 判 决 既 判 力 的 基 础 上 , 进 行 数 罪 并 罚 。【 事 例 】 行 为 人 甲 原 审 判 处 A 罪 10 年 ,B 罪 15 年 , 原 审 决 定 数 罪 并 罚 合 并 执 行 18 年 有 期 徒 刑 。 执 行 3 年 后 , 又 发 现 漏 罪 C 罪 。 此 时 , 法 院 应 对 C 罪 进 行 审 理 , 如 果 判 处 5 年 有 期 徒 刑 。 则 数 罪 并 罚 时 , 应 当 维 持 原 审 判 处 18 年 有 期 徒 刑 的 判 决 的 既 判 力 。 并 罚 公 式 为 :18 并 5-3,“ 数 刑 中 的 最 高 刑 期 ” 为 18 年 ,“ 总 和 刑 期 最 高 ” 为 20 年 。 假 设 法 院 决 定 合 并 执 行 19 年 , 则 “ 继 续 执 行 的 刑 期 ” 是 16 年 ,“ 实 际 执 行 的 刑 期 ” 是 19 年 。
【 事 例 : 减 刑 假 释 案 】 甲 因 组 织 、 领 导 黑 社 会 性 质 组 织 罪 被 判 有 期 徒 刑 8 年 , 故 意 伤 害 罪 以 特 别 残 忍 手 段 致 人 重 伤 ( 泼 硫 酸 毁 容 他 人 ) 被 判 无 期 徒 刑 , 合 并 执 行 无 期 徒 刑 。 无 期 徒 刑 执 行 三 年 之 后 , 被 减 为 22 年 有 期 徒 刑 。 现 减 刑 之 后 有 期 徒 刑 期 已 执 行 10 年 。 其 认 真 遵 守 监 规 , 接 受 教 育 改 造 , 确 有 悔 改 表 现 , 没 有 再 犯 罪 的 危 险 , 并 揭 发 同 监 舍 的 乙 故 意 杀 人 重 大 罪 犯 罪 事 实 , 经 查 证 属 实 。 但 是 , 其 因 爆 炸 罪 而 承 担 的 附 带 民 事 赔 偿 30 万 元 的 判 项 , 因 无 履 行 能 力 一 直 未 履 行 。
【 事 例 : 数 罪 并 罚 案 】 甲 某 因 犯 生 产 、 销 售 、 提 供 劣 药 罪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12 年 , 没 收 全 部 财 产 ,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3 年 ; 执 行 8 年 后 被 假 释 ( 没 收 全 部 财 产 因 某 些 原 因 一 直 尚 未 执 行 )。 被 假 释 2 年 后 , 甲 某 又 犯 对 有 影 响 力 的 人 行 贿 罪 , 应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5 年 , 并 处 罚 金 20 万 元 ,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2 年 。 同 时 发 现 甲 某 在 犯 生 产 、 销 售 、 提 供 劣 药 罪 之 前 还 犯 有 两 罪 : 侮 辱 尸 体 罪 , 应 处 管 制 1 年 ; 强 制 猥 亵 、 侮 辱 罪 , 应 处 拘 役 6 个 月 。 假 设 前 述 罪 行 均 未 超 过 追 诉 时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