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行为人甲酒后驾车,但并未导致驾驶能力减退或者丧失,而是因为刹车失灵而撞死人;行为人乙驾驶没有年检但并无故障的汽车,因被害人横穿高速公路而撞死人,都不能认为违章行为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交通肇事罪。
【事例】司机丁意外撞倒负完全责任的行人刘某后,没有立即将刘某送往医院,刘某死亡。事后查明,即使司机丁将刘某送往医院,也不可能挽救刘某的生命(2008年延试卷二第52-D)。因没有因果关系,不能认定为因“逃逸致人死亡”。
【事例】甲闯红灯致乙重伤后逃走,在甲逃逸之前,一般违章致一人重伤,并不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只有把逃逸情节计入,一般违章致一人重伤并逃逸,才能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由此,甲只构成交通肇事罪的基本犯;而不能将逃逸情节重复再用一次,认定其为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
【事例】乘客甲对正在开公交车的司机乙进行殴打。1、乘客丙为了制止甲而殴打,丙构成正当防卫。2、司机乙为了制止甲而在行车过程中反打甲,对甲构成正当防卫,对车上其他乘客以及公共安全构成妨害安全驾驶罪。3、司机乙为避免公共交通工具倾覆或者人员伤亡等危害后果发生,采取紧急制动或者躲避措施,造成公共交通工具、交通设施损坏或者人身损害,可构成紧急避险。
【案例:重庆万州公交车坠江事故】司乘在公交运行中互殴。2018年10月28日,乘客刘某乘坐司机冉某驾驶22路公交车,发现车辆已过自己的目的地站,要求下车,但该处无公交车站,驾驶员冉某未停车。刘某遂从座位起身走到正在驾驶的冉某右后侧,靠在冉某旁边的扶手立柱上指责冉某,右手持手机击向冉某头部右侧。冉某右手放开方向盘还击,侧身挥拳击中刘某颈部。随后,刘某再次用手机击打冉某肩部,冉某用右手格挡并抓住刘某右上臂。10时8分51秒,冉某收回右手并用右手往左侧急打方向(车辆时速为51公里),导致车辆失控向左偏离越过中心实线,与对向正常行驶的红色小轿车(车辆时速为58公里)相撞后,冲上路沿、撞断护栏坠入江中。导致冉某、刘某、另外13名乘客在内共计15人死亡。
【案例:杨礼海等破坏交通设施案2】杨礼海、张学富、徐昆平为了谋取利益,组织人员在安楚高速公路上行线安丰营收费站附近私自强行将高速公路护栏拆开,并铺设一条便道连接安楚公路老路,帮助大货车从该非法出口处下高速,并向大货车司机每人收取400至700元不等的费用。所涉大货车车身较长,甚至在高速公路上倒车,给公共安全造成巨大隐患。经核实,该团伙在此过程中帮助十二辆大货车偷逃过路费达17152元。
【事例2】第118条规定的破坏电力设备罪与第264条规定的盗窃罪,不存在法条竞合关系。行为人以毁坏方式盗窃正在使用中的电力设备,同时触犯两罪名,系想象竞合。
【事例1】第266条规定的诈骗罪与第194条规定的票据诈骗罪,均使用了“诈骗”这一动词,且诈骗的对象均为“财物”。据此就能确定二者之间具有法条竞合关系。诈骗罪是一般法,票据诈骗罪是特别法,两罪名之间是一般法与特别法的关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