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1】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法益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由此,对其中的“信件”一词进行解释时,就应当认为该“信件”专指公民通信信件,而不包括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函(当然,个人与单位之间通信的信件,也应认定为公民信件)。删除个人之间的电子邮件,会使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故而,“信件”包括个人通信的电子邮件。但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函,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正例
【正例】行贿行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等,是行贿罪的积极要素;而《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为行贿罪的消极要素。
反例
【反例】《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这是对积极要素“故意”的否定,是对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反义解释,而不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事例】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构成都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要素。《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此为成文要素;而《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并非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该要素为不成文要素。
【事例2】抢劫罪的法益是人身权和财产占有,故而,解释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的“携带”一词时,就应当将其认为是对人身权有侵害可能性的携带,具有随时使用或当场及时使用的可能性的携带。“凶器”也应当解释为对人身具有杀伤性、威胁性的器械,而不是单纯针对财物的器械。
【事例】典型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具有“描绘性行为”(事实属性)、“诲淫性”(规范属性)两重标准。裁判者在认定某一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需要先根据事实判断其内容是否“描绘性行为”,再根据自己的主观评价判断是否具有“诲淫性”(足以引起变态性刺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