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1】侵犯通信自由罪的法益是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由此,对其中的“信件”一词进行解释时,就应当认为该“信件”专指公民通信信件,而不包括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函(当然,个人与单位之间通信的信件,也应认定为公民信件)。删除个人之间的电子邮件,会使公民的通信自由权利受到侵害,故而,“信件”包括个人通信的电子邮件。但是,隐匿、毁弃、非法开拆国家机关发布的公函,不构成侵犯通信自由罪。


正例

【正例】行贿行为、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的目的等,是行贿罪的积极要素;而《刑法》第389条(行贿罪)第3款规定“因被勒索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没有获得不正当利益的,不是行贿”,此为行贿罪的消极要素。


反例

【反例】《刑法》第243条(诬告陷害罪)第3款规定“不是有意诬陷,而是错告,或者检举失实的,不适用前两款的规定”,这是对积极要素“故意”的否定,是对积极的构成要件要素的反义解释,而不是消极的构成要件要素。


【事例】集资诈骗罪、保险诈骗罪的构成都需具备非法占有目的要素。《刑法》第192条(集资诈骗罪)明文规定了非法占有目的,此为成文要素;而《刑法》第198条(保险诈骗罪)并非明文规定非法占有目的,该要素为不成文要素。


【事例2】抢劫罪的法益是人身权和财产占有,故而,解释第267条第2款(携带凶器抢夺定抢劫罪)“携带凶器抢夺的”的“携带”一词时,就应当将其认为是对人身权有侵害可能性的携带,具有随时使用或当场及时使用的可能性的携带。“凶器”也应当解释为对人身具有杀伤性、威胁性的器械,而不是单纯针对财物的器械。


【事例】典型的规范构成要件要素例如“淫秽物品”,根据《刑法》第367条的规定,“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具有“描绘性行为”(事实属性)、“诲淫性”(规范属性)两重标准。裁判者在认定某一物品是否属于“淫秽物品”,需要先根据事实判断其内容是否“描绘性行为”,再根据自己的主观评价判断是否具有“诲淫性”(足以引起变态性刺激)。

刑 法 上 2-2 事 例

【 事 例 1】 侵 犯 通 信 自 由 罪 的 法 益 是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权 利 。 由 此 , 对 其 中 的 “ 信 件 ” 一 词 进 行 解 释 时 , 就 应 当 认 为 该 “ 信 件 ” 专 指 公 民 通 信 信 件 , 而 不 包 括 国 家 机 关 发 布 的 公 函 ( 当 然 , 个 人 与 单 位 之 间 通 信 的 信 件 , 也 应 认 定 为 公 民 信 件 )。 删 除 个 人 之 间 的 电 子 邮 件 , 会 使 公 民 的 通 信 自 由 权 利 受 到 侵 害 , 故 而 ,“ 信 件 ” 包 括 个 人 通 信 的 电 子 邮 件 。 但 是 , 隐 匿 、 毁 弃 、 非 法 开 拆 国 家 机 关 发 布 的 公 函 , 不 构 成 侵 犯 通 信 自 由 罪 。


正 例

【 正 例 】 行 贿 行 为 、 为 了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目 的 等 , 是 行 贿 罪 的 积 极 要 素 ; 而 《 刑 法 》 第 389 条 ( 行 贿 罪 ) 第 3 款 规 定 “ 因 被 勒 索 给 予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以 财 物 , 没 有 获 得 不 正 当 利 益 的 , 不 是 行 贿 ”, 此 为 行 贿 罪 的 消 极 要 素 。


反 例

【 反 例 】《 刑 法 》 第 243 条 ( 诬 告 陷 害 罪 ) 第 3 款 规 定 “ 不 是 有 意 诬 陷 , 而 是 错 告 , 或 者 检 举 失 实 的 , 不 适 用 前 两 款 的 规 定 ”, 这 是 对 积 极 要 素 “ 故 意 ” 的 否 定 , 是 对 积 极 的 构 成 要 件 要 素 的 反 义 解 释 , 而 不 是 消 极 的 构 成 要 件 要 素 。


【 事 例 】 集 资 诈 骗 罪 、 保 险 诈 骗 罪 的 构 成 都 需 具 备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要 素 。《 刑 法 》 第 192 条 ( 集 资 诈 骗 罪 ) 明 文 规 定 了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此 为 成 文 要 素 ; 而 《 刑 法 》 第 198 条 ( 保 险 诈 骗 罪 ) 并 非 明 文 规 定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该 要 素 为 不 成 文 要 素 。


【 事 例 2】 抢 劫 罪 的 法 益 是 人 身 权 和 财 产 占 有 , 故 而 , 解 释 第 267 条 第 2 款 ( 携 带 凶 器 抢 夺 定 抢 劫 罪 )“ 携 带 凶 器 抢 夺 的 ” 的 “ 携 带 ” 一 词 时 , 就 应 当 将 其 认 为 是 对 人 身 权 有 侵 害 可 能 性 的 携 带 , 具 有 随 时 使 用 或 当 场 及 时 使 用 的 可 能 性 的 携 带 。“ 凶 器 ” 也 应 当 解 释 为 对 人 身 具 有 杀 伤 性 、 威 胁 性 的 器 械 , 而 不 是 单 纯 针 对 财 物 的 器 械 。


【 事 例 】 典 型 的 规 范 构 成 要 件 要 素 例 如 “ 淫 秽 物 品 ”, 根 据 《 刑 法 》 第 367 条 的 规 定 ,“ 是 指 具 体 描 绘 性 行 为 或 者 露 骨 宣 扬 色 情 的 诲 淫 性 的 书 刊 、 影 片 、 录 像 带 、 录 音 带 、 图 片 及 其 他 淫 秽 物 品 。” 具 有 “ 描 绘 性 行 为 ”( 事 实 属 性 )、“ 诲 淫 性 ”( 规 范 属 性 ) 两 重 标 准 。 裁 判 者 在 认 定 某 一 物 品 是 否 属 于 “ 淫 秽 物 品 ”, 需 要 先 根 据 事 实 判 断 其 内 容 是 否 “ 描 绘 性 行 为 ”, 再 根 据 自 己 的 主 观 评 价 判 断 是 否 具 有 “ 诲 淫 性 ”( 足 以 引 起 变 态 性 刺 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