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15 周岁的甲盗窃后为抗拒抓捕而将被害人打死,则甲不构成抢劫罪,而构成故意杀人罪;15 周岁的乙抢夺后为窝藏赃物而将被害人打成轻伤,则其对抢夺行为、故意伤害致人轻伤行为均不承担刑事责任。


【事例】14~16 周岁的行为人,在绑架中杀人、重伤;在决水、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破坏交通工具行为中故意造成人员死亡、重伤,对其中包容的杀人、重伤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12~14 周岁,在绑架等案件中,杀人、伤害 + 致死、严重残疾手段残忍 + 情节恶劣,也承担故意杀人罪、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刑事责任。14~16 周岁的行为人,在拐卖妇女、儿童中强奸,对强奸行为承担强奸罪的刑事责任。


【事例2】甲12岁生日当天杀人后逃走,被害人被他人及时救助,但第二天不治身亡,情节恶劣。实施作为的杀人行为时不满12周岁,不对作为杀人行为承担刑事责任;已满12周岁之后,不履行救助义务有不作为行为,但不作为行为与死亡结果没有因果关系,不符合不作为犯的成立条件,不能构成不作为犯。故仍然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事例:未成年人李某一的两次失败亮相】(1)2011年9月6日,15岁的李某一无证驾驶无牌照的豪车,因纠纷谩骂、随意殴打他人,并损毁他人驾驶车辆,致二人轻微伤。(2)2013年2月17日晚,17岁的李某一伙同其他4人,在一酒吧内与一女性喝酒后,将其带至一宾馆内轮奸。


【事例3】14~16周岁的行为人,抢劫中过失致人死亡、强奸中过失致人死亡,均应对基本犯行为及加重结果承担刑事责任。


【事例2】14~16周岁的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过失)致人死亡的,或者绑架中过失致人死亡的。由于其中的“致人死亡”均指过失致死,而14~16周岁的行为人既不对基本犯行为(非法拘禁、绑架)承担刑事责任,也不对过失致死行为承担刑事责任,故而不承担刑事责任。但如果非法拘禁、绑架中,故意杀人,或者故意伤害重伤的,应对杀人、重伤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事例3】甲16周岁生日当天对乙敲诈勒索,乙承诺十天后交钱,甲接受。实施敲诈勒索的作为行为时,未达刑事责任年龄;之后的行为可评价为侵占行为,且达到了刑事责任年龄,甲可构成侵占罪(作为犯)。


【事例1】14-16周岁的行为人,非法拘禁他人使用暴力致人死亡的。客观上实施有非法


【事例1】甲在14周岁生日当天在商场放置定时炸弹,定时三天之后才发生爆炸(没有造成人员死伤)。设置炸弹行为时不满14周岁,不能承担刑事责任。但已满14周岁后负有解除义务、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与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客观上实施了不作为的爆炸行为,主观有责任,仍可认定其构成不作为的爆炸罪。


刑法所规定的年龄是指实足年龄。其中“已满”不包括生日当天。【事例】甲16周岁生日当天绑架杀人的,应当认为是不满16周岁,只对杀人行为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


【案例:邯郸三名初中生杀死同学案】张某某、李某(均时年13周岁)与同班同学王某某(被害人,毁年13周岁)存在矛盾,经张某某提议,二人多次共谋杀害王某某后平分王某某钱财。张某某选定一废弃蔬菜大棚为作案地点,并提前携带铁锹挖坑进行犯罪准备。

刑 法 上 5-1 事 例

【 事 例 】15 周 岁 的 甲 盗 窃 后 为 抗 拒 抓 捕 而 将 被 害 人 打 死 , 则 甲 不 构 成 抢 劫 罪 , 而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15 周 岁 的 乙 抢 夺 后 为 窝 藏 赃 物 而 将 被 害 人 打 成 轻 伤 , 则 其 对 抢 夺 行 为 、 故 意 伤 害 致 人 轻 伤 行 为 均 不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 事 例 】14~16 周 岁 的 行 为 人 , 在 绑 架 中 杀 人 、 重 伤 ; 在 决 水 、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 破 坏 交 通 工 具 行 为 中 故 意 造 成 人 员 死 亡 、 重 伤 , 对 其 中 包 容 的 杀 人 、 重 伤 行 为 承 担 故 意 杀 人 罪 、 故 意 伤 害 罪 ( 重 伤 ) 的 刑 事 责 任 。12~14 周 岁 , 在 绑 架 等 案 件 中 , 杀 人 、 伤 害 + 致 死 、 严 重 残 疾 手 段 残 忍 + 情 节 恶 劣 , 也 承 担 故 意 杀 人 罪 、 故 意 伤 害 罪 ( 重 伤 ) 的 刑 事 责 任 。14~16 周 岁 的 行 为 人 , 在 拐 卖 妇 女 、 儿 童 中 强 奸 , 对 强 奸 行 为 承 担 强 奸 罪 的 刑 事 责 任 。


【 事 例 2】 甲 12 岁 生 日 当 天 杀 人 后 逃 走 , 被 害 人 被 他 人 及 时 救 助 , 但 第 二 天 不 治 身 亡 , 情 节 恶 劣 。 实 施 作 为 的 杀 人 行 为 时 不 满 12 周 岁 , 不 对 作 为 杀 人 行 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已 满 12 周 岁 之 后 , 不 履 行 救 助 义 务 有 不 作 为 行 为 , 但 不 作 为 行 为 与 死 亡 结 果 没 有 因 果 关 系 , 不 符 合 不 作 为 犯 的 成 立 条 件 , 不 能 构 成 不 作 为 犯 。 故 仍 然 不 能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 事 例 : 未 成 年 人 李 某 一 的 两 次 失 败 亮 相 】(1)2011 年 9 月 6 日 ,15 岁 的 李 某 一 无 证 驾 驶 无 牌 照 的 豪 车 , 因 纠 纷 谩 骂 、 随 意 殴 打 他 人 , 并 损 毁 他 人 驾 驶 车 辆 , 致 二 人 轻 微 伤 。(2)2013 年 2 月 17 日 晚 ,17 岁 的 李 某 一 伙 同 其 他 4 人 , 在 一 酒 吧 内 与 一 女 性 喝 酒 后 , 将 其 带 至 一 宾 馆 内 轮 奸 。


【 事 例 3】14~16 周 岁 的 行 为 人 , 抢 劫 中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 强 奸 中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 均 应 对 基 本 犯 行 为 及 加 重 结 果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 事 例 2】14~16 周 岁 的 行 为 人 , 非 法 拘 禁 他 人 ( 过 失 ) 致 人 死 亡 的 , 或 者 绑 架 中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的 。 由 于 其 中 的 “ 致 人 死 亡 ” 均 指 过 失 致 死 , 而 14~16 周 岁 的 行 为 人 既 不 对 基 本 犯 行 为 ( 非 法 拘 禁 、 绑 架 )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也 不 对 过 失 致 死 行 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故 而 不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但 如 果 非 法 拘 禁 、 绑 架 中 , 故 意 杀 人 , 或 者 故 意 伤 害 重 伤 的 , 应 对 杀 人 、 重 伤 行 为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 事 例 3】 甲 16 周 岁 生 日 当 天 对 乙 敲 诈 勒 索 , 乙 承 诺 十 天 后 交 钱 , 甲 接 受 。 实 施 敲 诈 勒 索 的 作 为 行 为 时 , 未 达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之 后 的 行 为 可 评 价 为 侵 占 行 为 , 且 达 到 了 刑 事 责 任 年 龄 , 甲 可 构 成 侵 占 罪 ( 作 为 犯 )。


【 事 例 1】14-16 周 岁 的 行 为 人 , 非 法 拘 禁 他 人 使 用 暴 力 致 人 死 亡 的 。 客 观 上 实 施 有 非 法


【 事 例 1】 甲 在 14 周 岁 生 日 当 天 在 商 场 放 置 定 时 炸 弹 , 定 时 三 天 之 后 才 发 生 爆 炸 ( 没 有 造 成 人 员 死 伤 )。 设 置 炸 弹 行 为 时 不 满 14 周 岁 , 不 能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但 已 满 14 周 岁 后 负 有 解 除 义 务 、 有 能 力 履 行 而 不 履 行 、 与 结 果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 客 观 上 实 施 了 不 作 为 的 爆 炸 行 为 , 主 观 有 责 任 , 仍 可 认 定 其 构 成 不 作 为 的 爆 炸 罪 。


刑 法 所 规 定 的 年 龄 是 指 实 足 年 龄 。 其 中 “ 已 满 ” 不 包 括 生 日 当 天 。【 事 例 】 甲 16 周 岁 生 日 当 天 绑 架 杀 人 的 , 应 当 认 为 是 不 满 16 周 岁 , 只 对 杀 人 行 为 承 担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刑 事 责 任 。


【 案 例 : 邯 郸 三 名 初 中 生 杀 死 同 学 案 】 张 某 某 、 李 某 ( 均 时 年 13 周 岁 ) 与 同 班 同 学 王 某 某 ( 被 害 人 , 毁 年 13 周 岁 ) 存 在 矛 盾 , 经 张 某 某 提 议 , 二 人 多 次 共 谋 杀 害 王 某 某 后 平 分 王 某 某 钱 财 。 张 某 某 选 定 一 废 弃 蔬 菜 大 棚 为 作 案 地 点 , 并 提 前 携 带 铁 锹 挖 坑 进 行 犯 罪 准 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