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如果试题写明“甲男认为乙女是15周岁,经乙女同意自愿发生性关系”,首先应当相信甲男主观上认为乙女15周岁的事实,再据此判断甲男没有认识到对象是幼女,从而不具有奸淫幼女型强奸罪的故意。而不能将其作为证据问题,认为甲男可能是说谎、口供不足为信。


【事例】行为人甲与老人乙发生口角,想都没想就猛推乙一把,导致乙倒地骨折受重伤,因为一般公众都知道不能乱推老人,故认为行为人具有预见义务,系“行为人没预见,但我们(社会公众)能预见”,具有过失。在建筑材料混乱的场所追打他人致人跌倒、致人死亡,一般公众都知道此举具有危险,故行为人具有过失。
(2)业务过失。如果过失发生职务、业务工作中,行为人是特种职务、业务者,就看从事该种职务、业务的一般职务、业务者能否预见结果,行为人的行为是否违反职务、业务方面的规范、惯例、规章(业务过失)。


【事例1】甲故意违章闯红灯,不小心撞死行人乙,甲应当构成过失犯罪(交通肇事罪)。


【事例】司机甲驾驶无牌车上路,没有其他违章情节,行人乙横穿高速路被甲撞死,交警鉴定甲操作并无不当,不能认定甲的违章行为(驾驶无车牌)与乙的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更无需判断过失。


【事例2】警察甲与警察乙一起出差,途中,甲丢失了枪支,打算立即报告。但乙反复劝说甲不要报告,甲没有及时报告,最终导致发生严重结果。即使二人深信不会发生结果,甲、乙也均有故意。


【事例1】甲以强奸故意对乙实施暴力之后,因为乙正值月经期而放弃奸淫,便另起犯意实施抢劫行为。成立强奸罪中止与抢劫罪,应两罪并罚。


【事例】仓库保管员违反上工时不准抽烟的规定,在棉花仓库里抽烟导致火灾,应当认为具有过失。


【事例2】甲持手枪朝十米开外的乙随手开一枪,心想“吓唬一下乙”,结果击中乙致其死亡,应当认定为间接故意。


【事例2】乙见他人携带装有现金的提包,起抢夺之念,在抢夺过程中被被害人发现。乙为了劫财,遂转为对被害人使用暴力,将被害人打倒在地,强行抢走提包。理论上触犯抢夺罪未遂、抢劫罪(普通抢劫),因抢劫罪是高度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只认定为抢劫罪一罪。


【事例】医生为病患误开忌用药品致其死亡,因一般的医生不会乱开,系“行为人没预见,但一般医生能预见”,故行为人具有过失。


【事例】误认为财物“数额较大”实际上数额巨大,误认为情节不严重实际上“情节严重”,误认为没有达到“多次”实际上已经多次,都不影响故意的成立。


【事例】甲朝广场上的人群中开一枪,知道会有“人死亡”结果发生,即有杀人罪的故意;至于具体谁会死亡,或者误认为A会死亡结果造成B死亡,均不影响杀人罪故意的成立。


【事例】丙本欲杀死他人,在杀害过程中致人轻伤,由于某种原因改变犯意,认为造成伤害即够了,即停止继续实施侵害行为而离开。应认定为故意杀人罪中止(有损害的中止)。


【事例】甲在公共场所私设电网,导致乙被电击身亡,则甲为间接故意;但如甲在设置电网后安置了跳闸器,以保证人不被电死,却因跳闸器质量问题而使乙电击身亡,则甲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例】甲在工程作业中胡乱指挥,强令工人进入隧道冒险作业,导致事故发生,数十名工人死亡,一般认为其为过失犯罪(强令违章冒险作业罪)。


【事例】甲违章开车不小心撞死乙,其下车后发现死者乙是自己的仇人,心想“早知是乙撞死就好”。应以实施撞人行为当时认定,认为甲对乙死亡结果所持的心态是过失(构成交通肇事罪),而不是故意(不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例】甲在实施盗窃行为时,如果认识到皮包里是财物,则可认为具有盗窃(财物)罪的故意;如果认识到皮包里有手枪,则可认为具有盗窃枪支罪的故意。这说明,对象的认识,是成立具体故意的必要认识内容之一。


【事例】甲以毁坏为意图盗窃乙的手表一只,窃得之后在毁坏之时觉得好看,就临时改变犯意据为己有;实施盗窃行为(同时也是毁坏财物的预备行为)之时主观上具有毁坏财物故意,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预备);占有之后才产生非法占有目的,又另外构成侵占罪(对故意毁坏财物罪成立中止)。


【事例2】持枪射击草丛里的兔子时误中他人,一般都认为有过失,除非是因特别意外的原因导致。


【事例】实施盗窃时,行为人误认为东西根本不值钱而实际上是文物,是没有认识到对象


【事例】盗窃枪支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认识到对象是枪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故意的成立要求明知对象是不法所得的赃物,奸淫幼女型强奸罪故意的成立要求行为人明知对象人是不满14周岁的幼女。


【事例:用高压气泵给人充气案】甲为开玩笑而将高压气泵塞入乙的肛门充气,导致乙脏器破裂死亡,由于该行为危险性极高,行为人又未采取防果措施,故而认定为间接故意。


【事例】甲开车以5公里/小时的速度,慢悠悠开向乙,乙不小心跌倒被轧死,因乙躲开的可能性极大、被撞上的概率较小,宜认定为过失。甲开车以150公里/小时的速度,开车撞向10米开外站着挡路的乙,看乙是否跳开,导致乙被撞死,应当认为乙跳开的可能性小、被撞上的概率极大,甲对此也有认识,故认为其为间接故意。


【事例】刑法规定的盗窃罪的对象是“公私财物”,行为人只要认识对象是他人占有的财物,具有财物属性,即有盗窃罪故意;而无需认识到是何种财物,误将金条认作现金,误将毒品认作美元,都不影响盗窃罪故意的成立。


【事例】村主任甲号召村民冒雨抢救粮食,有人提醒可能打雷但甲仍令村民抢救,村民乙在抢救粮食过程中遭雷击身亡。即使甲对结果具有预见可能性,主观上可能存在过失;但因为行为人没有创设刑法禁止的重大风险,客观上缺乏过失犯的实行行为,并不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事例1】甲、乙、丙三人同住一宿舍,甲为消灭老鼠而购买“毒鼠强”后加入芝麻糊中。如果甲未尽妥善保管义务,外出时忘记了,直接将毒物放置在公用的桌子上,乙、丙因误食而死亡,则应当认定甲有过失。但如果甲尽了妥善保管义务,外出时将毒物锁在自用的桌子抽屉里,被乙、丙盗出而食用中毒,则甲无过错是意外事件。


【事例】行为人误认为东西只值800元实际上值3000元,是认识到了对象是“财物”,只不过没有认识到“数额较大”,仍认为其具有盗窃故意。


【事例】误认为对象是黄金实为毒品而盗窃,由于认识到了对象的财物属性,仍认为有盗窃罪的故意。误认为对象是妇女(已满14周岁)实为女童(未满14周岁)而进行拐卖,也认为有拐卖妇女、儿童罪的故意。


【事例】行为人自认为11周岁而杀人,情节恶劣,实际其13周岁,也认为其具有杀人故意。


【事例】甲朝乙开枪,只需认识到开枪会导致死亡的因果机制即可,而无需认识到具体流程比如是打中心脏死还是打中脑袋死。


【事例:打赌推石头案】甲、乙二人站在山顶,见山下有一老人,甲对乙说“你说将这块石头推下去能否砸着那老头?”乙说“能有那么巧?”于是二人合力将一块石头滚下山,结果将老人砸死。甲、乙或者对结果持漠不关心的无所谓态度,或者内心决定由推石头的客观行为任意决定老人死亡与否,二人均为间接故意。乙仅有“能有那么巧”的想法、却未采取任何防果措施,不能认定为过于自信的过失。


【事例】甲持枪射杀某动物,事后查明该动物是国家保护的珍稀野生动物;甲只需认识自己的行为是射杀行为会使该动物死亡、对象是该种动物(事实认识),即应认定其有危害珍稀野生动物罪的故意;而无需知晓杀害该动物的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违法性认识)。对于自己的行为是否违法有无认识,并不影响故意的成立(如未认识行为的违法性,适用后文违法性认识错误的处理方式,可能影响责任的成立)。


【事例】罪犯甲朝追捕他的警察乙和警犬开了一枪,甲主观上“认识到开这一枪既可能只打死警察(希望打死警察),也可能只打死警犬”,即是择一的故意。结果打伤了警察、打死了警犬。


【事例】严重性病患者因嫖娼而传播了性病,但如其没有认识到自己患有严重性病的,不具有传播性病罪的故意。


【事例】行为人甲住在20层高楼上,楼下是屋后草坪(不是公共场所、少有人进入),某日打扫卫生找到一块砖头,于是将砖头扔下。甲除了触犯高空抛物罪(第291条之二)以外,对人员死亡的结果,以下情形因细节不同会有不同结论:1、甲想都没想就将砖头朝窗外抛出,砸死了进入草坪玩耍的乙,甲是疏忽过失;2、甲欲扔时害怕砸着人,趴在阳台上看没有人才扔出,砸死了刚走入草坪的乙,甲是轻信过失;3、甲见草坪中一人乙吵闹很烦,朝乙扔一砖,心想砸不着也吓你一下,结果砸死乙,甲是间接故意;4、甲看见仇人乙在楼下散步,瞄准乙将乙砸死,甲是直接故意;5、甲打扫卫生时不小心跌倒,头触阳台,阳台质量不好砖块崩裂掉下砸死乙,甲系意外事件。


【事例1】甲在故意伤害他人的过程中,改变犯意,继而杀死他人。理论上触犯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因故意杀人是高度行为,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以故意杀人罪一罪论处。


【事例】在外科手术时,护士因疏忽没有履行为手术刀消毒的义务,负有监管护士义务的医生没有履行监管义务,结果导致病患伤口感染死亡。护士、医生均构成过失犯罪(医疗事故罪)。


【事例2】甲以杀人故意对乙实施暴力致乙重伤,又心生怜悯开车送乙去医院治疗,结果因超速导致车祸致乙死亡,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有损害的中止)、交通肇事罪,应两罪并罚。


【事例1】前述抛砖事例,行为人甲住在20层高楼上,楼下是屋后草坪(不是公共场所、少有人进入),往楼下扔砖头。除了触犯高空抛物罪(第291条之二)以外,对人员死亡的结果的心态:(1)甲想都没想就将砖头朝窗外抛出,砸死了进入草坪玩耍的乙。一般人认为该行为虽有导致结果的可能性,但导致结果的概率小,故甲“没想到会砸死人”的认知属实,认定甲是疏忽过失。(2)甲见草坪中一人乙吵闹很烦,朝乙扔一砖,心想“和你们开个玩笑”,结果砸死乙。一般人认为该行为虽有导致结果的概率大,推定行为人亦可认知此点;没有采取客观措施,即使反对发生,亦属间接故意。


【事例】行为人在预备阶段具有抢劫的故意,为抢劫准备了工具、制造了条件;但进入现场后,发现财物的所有人、保管人等均不在场,于是实施了盗窃行为。理论上触犯抢劫罪预备、盗窃罪既遂,司法实践中一般只以盗窃罪既遂一罪论处。


【事例:从头上开过案】方某于某日晚酒后无证驾驶一辆面的拉客。当行至某路段时,他发现车前方一人因醉酒躺在路中央,方某为省事,认为车底盘较高,轮距宽度也够,便驾车从醉酒者脚部向头部跨过。谁知车底部挂住了醉酒者的毛衣并拖拉。后行人发现此情况,大声惊


【事例2】行为人在黑暗处实施盗窃行为时,为了物色盗窃对象而划火柴,结果造成火灾。在一般生活意义上说,划火柴的行为显然是“故意”的;但行为人在划火柴时并没有认识到可能发生火灾结果及危险,并不希望或者放任危害结果发生,因而不具放火罪故意,而构成失火罪。


【事例1】明知自己实施滥用职权行为,但确实不知会造成重大损失,实际造成重大损失的,也认定有故意,构成滥用职权罪。


【事例】行为人认识到贩卖的光盘是“毛片”“黄碟”(内容是“描绘性行为”),即使不认为具有“诲淫性”;但之后法院裁判具有“诲淫性”属于淫秽光盘的,即可认为行为人具有传播淫秽物品牟利罪的故意。认识到自己的行为是“对女性乱摸”,即可认为具有强制猥亵、侮辱罪的故意。


【事例】如果案情叙述为“甲在公路边推乙,不料将乙推倒被汽车撞死”,题中的“不料”二字说明行为人没有认识到死亡结果,再看“我们”能认识到公路边危险,故而行为人为疏忽大意的过失;而不能一入手就认为我们能认识危险,认为行为人是过于自信的过失甚至间接故意。

刑 法 上 5-3 事 例

【 事 例 】 如 果 试 题 写 明 “ 甲 男 认 为 乙 女 是 15 周 岁 , 经 乙 女 同 意 自 愿 发 生 性 关 系 ”, 首 先 应 当 相 信 甲 男 主 观 上 认 为 乙 女 15 周 岁 的 事 实 , 再 据 此 判 断 甲 男 没 有 认 识 到 对 象 是 幼 女 , 从 而 不 具 有 奸 淫 幼 女 型 强 奸 罪 的 故 意 。 而 不 能 将 其 作 为 证 据 问 题 , 认 为 甲 男 可 能 是 说 谎 、 口 供 不 足 为 信 。


【 事 例 】 行 为 人 甲 与 老 人 乙 发 生 口 角 , 想 都 没 想 就 猛 推 乙 一 把 , 导 致 乙 倒 地 骨 折 受 重 伤 , 因 为 一 般 公 众 都 知 道 不 能 乱 推 老 人 , 故 认 为 行 为 人 具 有 预 见 义 务 , 系 “ 行 为 人 没 预 见 , 但 我 们 ( 社 会 公 众 ) 能 预 见 ”, 具 有 过 失 。 在 建 筑 材 料 混 乱 的 场 所 追 打 他 人 致 人 跌 倒 、 致 人 死 亡 , 一 般 公 众 都 知 道 此 举 具 有 危 险 , 故 行 为 人 具 有 过 失 。
(2) 业 务 过 失 。 如 果 过 失 发 生 职 务 、 业 务 工 作 中 , 行 为 人 是 特 种 职 务 、 业 务 者 , 就 看 从 事 该 种 职 务 、 业 务 的 一 般 职 务 、 业 务 者 能 否 预 见 结 果 ,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反 职 务 、 业 务 方 面 的 规 范 、 惯 例 、 规 章 ( 业 务 过 失 )。


【 事 例 1】 甲 故 意 违 章 闯 红 灯 , 不 小 心 撞 死 行 人 乙 , 甲 应 当 构 成 过 失 犯 罪 ( 交 通 肇 事 罪 )。


【 事 例 】 司 机 甲 驾 驶 无 牌 车 上 路 , 没 有 其 他 违 章 情 节 , 行 人 乙 横 穿 高 速 路 被 甲 撞 死 , 交 警 鉴 定 甲 操 作 并 无 不 当 , 不 能 认 定 甲 的 违 章 行 为 ( 驾 驶 无 车 牌 ) 与 乙 的 死 亡 结 果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 更 无 需 判 断 过 失 。


【 事 例 2】 警 察 甲 与 警 察 乙 一 起 出 差 , 途 中 , 甲 丢 失 了 枪 支 , 打 算 立 即 报 告 。 但 乙 反 复 劝 说 甲 不 要 报 告 , 甲 没 有 及 时 报 告 , 最 终 导 致 发 生 严 重 结 果 。 即 使 二 人 深 信 不 会 发 生 结 果 , 甲 、 乙 也 均 有 故 意 。


【 事 例 1】 甲 以 强 奸 故 意 对 乙 实 施 暴 力 之 后 , 因 为 乙 正 值 月 经 期 而 放 弃 奸 淫 , 便 另 起 犯 意 实 施 抢 劫 行 为 。 成 立 强 奸 罪 中 止 与 抢 劫 罪 , 应 两 罪 并 罚 。


【 事 例 】 仓 库 保 管 员 违 反 上 工 时 不 准 抽 烟 的 规 定 , 在 棉 花 仓 库 里 抽 烟 导 致 火 灾 , 应 当 认 为 具 有 过 失 。


【 事 例 2】 甲 持 手 枪 朝 十 米 开 外 的 乙 随 手 开 一 枪 , 心 想 “ 吓 唬 一 下 乙 ”, 结 果 击 中 乙 致 其 死 亡 , 应 当 认 定 为 间 接 故 意 。


【 事 例 2】 乙 见 他 人 携 带 装 有 现 金 的 提 包 , 起 抢 夺 之 念 , 在 抢 夺 过 程 中 被 被 害 人 发 现 。 乙 为 了 劫 财 , 遂 转 为 对 被 害 人 使 用 暴 力 , 将 被 害 人 打 倒 在 地 , 强 行 抢 走 提 包 。 理 论 上 触 犯 抢 夺 罪 未 遂 、 抢 劫 罪 ( 普 通 抢 劫 ), 因 抢 劫 罪 是 高 度 行 为 , 司 法 实 践 中 一 般 只 认 定 为 抢 劫 罪 一 罪 。


【 事 例 】 医 生 为 病 患 误 开 忌 用 药 品 致 其 死 亡 , 因 一 般 的 医 生 不 会 乱 开 , 系 “ 行 为 人 没 预 见 , 但 一 般 医 生 能 预 见 ”, 故 行 为 人 具 有 过 失 。


【 事 例 】 误 认 为 财 物 “ 数 额 较 大 ” 实 际 上 数 额 巨 大 , 误 认 为 情 节 不 严 重 实 际 上 “ 情 节 严 重 ”, 误 认 为 没 有 达 到 “ 多 次 ” 实 际 上 已 经 多 次 , 都 不 影 响 故 意 的 成 立 。


【 事 例 】 甲 朝 广 场 上 的 人 群 中 开 一 枪 , 知 道 会 有 “ 人 死 亡 ” 结 果 发 生 , 即 有 杀 人 罪 的 故 意 ; 至 于 具 体 谁 会 死 亡 , 或 者 误 认 为 A 会 死 亡 结 果 造 成 B 死 亡 , 均 不 影 响 杀 人 罪 故 意 的 成 立 。


【 事 例 】 丙 本 欲 杀 死 他 人 , 在 杀 害 过 程 中 致 人 轻 伤 , 由 于 某 种 原 因 改 变 犯 意 , 认 为 造 成 伤 害 即 够 了 , 即 停 止 继 续 实 施 侵 害 行 为 而 离 开 。 应 认 定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中 止 ( 有 损 害 的 中 止 )。


【 事 例 】 甲 在 公 共 场 所 私 设 电 网 , 导 致 乙 被 电 击 身 亡 , 则 甲 为 间 接 故 意 ; 但 如 甲 在 设 置 电 网 后 安 置 了 跳 闸 器 , 以 保 证 人 不 被 电 死 , 却 因 跳 闸 器 质 量 问 题 而 使 乙 电 击 身 亡 , 则 甲 为 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 。


【 事 例 】 甲 在 工 程 作 业 中 胡 乱 指 挥 , 强 令 工 人 进 入 隧 道 冒 险 作 业 , 导 致 事 故 发 生 , 数 十 名 工 人 死 亡 , 一 般 认 为 其 为 过 失 犯 罪 ( 强 令 违 章 冒 险 作 业 罪 )。


【 事 例 】 甲 违 章 开 车 不 小 心 撞 死 乙 , 其 下 车 后 发 现 死 者 乙 是 自 己 的 仇 人 , 心 想 “ 早 知 是 乙 撞 死 就 好 ”。 应 以 实 施 撞 人 行 为 当 时 认 定 , 认 为 甲 对 乙 死 亡 结 果 所 持 的 心 态 是 过 失 (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 而 不 是 故 意 ( 不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


【 事 例 】 甲 在 实 施 盗 窃 行 为 时 , 如 果 认 识 到 皮 包 里 是 财 物 , 则 可 认 为 具 有 盗 窃 ( 财 物 ) 罪 的 故 意 ; 如 果 认 识 到 皮 包 里 有 手 枪 , 则 可 认 为 具 有 盗 窃 枪 支 罪 的 故 意 。 这 说 明 , 对 象 的 认 识 , 是 成 立 具 体 故 意 的 必 要 认 识 内 容 之 一 。


【 事 例 】 甲 以 毁 坏 为 意 图 盗 窃 乙 的 手 表 一 只 , 窃 得 之 后 在 毁 坏 之 时 觉 得 好 看 , 就 临 时 改 变 犯 意 据 为 己 有 ; 实 施 盗 窃 行 为 ( 同 时 也 是 毁 坏 财 物 的 预 备 行 为 ) 之 时 主 观 上 具 有 毁 坏 财 物 故 意 , 构 成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 预 备 ); 占 有 之 后 才 产 生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又 另 外 构 成 侵 占 罪 ( 对 故 意 毁 坏 财 物 罪 成 立 中 止 )。


【 事 例 2】 持 枪 射 击 草 丛 里 的 兔 子 时 误 中 他 人 , 一 般 都 认 为 有 过 失 , 除 非 是 因 特 别 意 外 的 原 因 导 致 。


【 事 例 】 实 施 盗 窃 时 , 行 为 人 误 认 为 东 西 根 本 不 值 钱 而 实 际 上 是 文 物 , 是 没 有 认 识 到 对 象


【 事 例 】 盗 窃 枪 支 罪 故 意 的 成 立 要 求 认 识 到 对 象 是 枪 支 , 掩 饰 、 隐 瞒 犯 罪 所 得 罪 故 意 的 成 立 要 求 明 知 对 象 是 不 法 所 得 的 赃 物 , 奸 淫 幼 女 型 强 奸 罪 故 意 的 成 立 要 求 行 为 人 明 知 对 象 人 是 不 满 14 周 岁 的 幼 女 。


【 事 例 : 用 高 压 气 泵 给 人 充 气 案 】 甲 为 开 玩 笑 而 将 高 压 气 泵 塞 入 乙 的 肛 门 充 气 , 导 致 乙 脏 器 破 裂 死 亡 , 由 于 该 行 为 危 险 性 极 高 , 行 为 人 又 未 采 取 防 果 措 施 , 故 而 认 定 为 间 接 故 意 。


【 事 例 】 甲 开 车 以 5 公 里 / 小 时 的 速 度 , 慢 悠 悠 开 向 乙 , 乙 不 小 心 跌 倒 被 轧 死 , 因 乙 躲 开 的 可 能 性 极 大 、 被 撞 上 的 概 率 较 小 , 宜 认 定 为 过 失 。 甲 开 车 以 150 公 里 / 小 时 的 速 度 , 开 车 撞 向 10 米 开 外 站 着 挡 路 的 乙 , 看 乙 是 否 跳 开 , 导 致 乙 被 撞 死 , 应 当 认 为 乙 跳 开 的 可 能 性 小 、 被 撞 上 的 概 率 极 大 , 甲 对 此 也 有 认 识 , 故 认 为 其 为 间 接 故 意 。


【 事 例 】 刑 法 规 定 的 盗 窃 罪 的 对 象 是 “ 公 私 财 物 ”, 行 为 人 只 要 认 识 对 象 是 他 人 占 有 的 财 物 , 具 有 财 物 属 性 , 即 有 盗 窃 罪 故 意 ; 而 无 需 认 识 到 是 何 种 财 物 , 误 将 金 条 认 作 现 金 , 误 将 毒 品 认 作 美 元 , 都 不 影 响 盗 窃 罪 故 意 的 成 立 。


【 事 例 】 村 主 任 甲 号 召 村 民 冒 雨 抢 救 粮 食 , 有 人 提 醒 可 能 打 雷 但 甲 仍 令 村 民 抢 救 , 村 民 乙 在 抢 救 粮 食 过 程 中 遭 雷 击 身 亡 。 即 使 甲 对 结 果 具 有 预 见 可 能 性 , 主 观 上 可 能 存 在 过 失 ; 但 因 为 行 为 人 没 有 创 设 刑 法 禁 止 的 重 大 风 险 , 客 观 上 缺 乏 过 失 犯 的 实 行 行 为 , 并 不 成 立 过 失 致 人 死 亡 罪 。


【 事 例 1】 甲 、 乙 、 丙 三 人 同 住 一 宿 舍 , 甲 为 消 灭 老 鼠 而 购 买 “ 毒 鼠 强 ” 后 加 入 芝 麻 糊 中 。 如 果 甲 未 尽 妥 善 保 管 义 务 , 外 出 时 忘 记 了 , 直 接 将 毒 物 放 置 在 公 用 的 桌 子 上 , 乙 、 丙 因 误 食 而 死 亡 , 则 应 当 认 定 甲 有 过 失 。 但 如 果 甲 尽 了 妥 善 保 管 义 务 , 外 出 时 将 毒 物 锁 在 自 用 的 桌 子 抽 屉 里 , 被 乙 、 丙 盗 出 而 食 用 中 毒 , 则 甲 无 过 错 是 意 外 事 件 。


【 事 例 】 行 为 人 误 认 为 东 西 只 值 800 元 实 际 上 值 3000 元 , 是 认 识 到 了 对 象 是 “ 财 物 ”, 只 不 过 没 有 认 识 到 “ 数 额 较 大 ”, 仍 认 为 其 具 有 盗 窃 故 意 。


【 事 例 】 误 认 为 对 象 是 黄 金 实 为 毒 品 而 盗 窃 , 由 于 认 识 到 了 对 象 的 财 物 属 性 , 仍 认 为 有 盗 窃 罪 的 故 意 。 误 认 为 对 象 是 妇 女 ( 已 满 14 周 岁 ) 实 为 女 童 ( 未 满 14 周 岁 ) 而 进 行 拐 卖 , 也 认 为 有 拐 卖 妇 女 、 儿 童 罪 的 故 意 。


【 事 例 】 行 为 人 自 认 为 11 周 岁 而 杀 人 , 情 节 恶 劣 , 实 际 其 13 周 岁 , 也 认 为 其 具 有 杀 人 故 意 。


【 事 例 】 甲 朝 乙 开 枪 , 只 需 认 识 到 开 枪 会 导 致 死 亡 的 因 果 机 制 即 可 , 而 无 需 认 识 到 具 体 流 程 比 如 是 打 中 心 脏 死 还 是 打 中 脑 袋 死 。


【 事 例 : 打 赌 推 石 头 案 】 甲 、 乙 二 人 站 在 山 顶 , 见 山 下 有 一 老 人 , 甲 对 乙 说 “ 你 说 将 这 块 石 头 推 下 去 能 否 砸 着 那 老 头 ?” 乙 说 “ 能 有 那 么 巧 ?” 于 是 二 人 合 力 将 一 块 石 头 滚 下 山 , 结 果 将 老 人 砸 死 。 甲 、 乙 或 者 对 结 果 持 漠 不 关 心 的 无 所 谓 态 度 , 或 者 内 心 决 定 由 推 石 头 的 客 观 行 为 任 意 决 定 老 人 死 亡 与 否 , 二 人 均 为 间 接 故 意 。 乙 仅 有 “ 能 有 那 么 巧 ” 的 想 法 、 却 未 采 取 任 何 防 果 措 施 , 不 能 认 定 为 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 。


【 事 例 】 甲 持 枪 射 杀 某 动 物 , 事 后 查 明 该 动 物 是 国 家 保 护 的 珍 稀 野 生 动 物 ; 甲 只 需 认 识 自 己 的 行 为 是 射 杀 行 为 会 使 该 动 物 死 亡 、 对 象 是 该 种 动 物 ( 事 实 认 识 ), 即 应 认 定 其 有 危 害 珍 稀 野 生 动 物 罪 的 故 意 ; 而 无 需 知 晓 杀 害 该 动 物 的 行 为 是 法 律 禁 止 的 ( 违 法 性 认 识 )。 对 于 自 己 的 行 为 是 否 违 法 有 无 认 识 , 并 不 影 响 故 意 的 成 立 ( 如 未 认 识 行 为 的 违 法 性 , 适 用 后 文 违 法 性 认 识 错 误 的 处 理 方 式 , 可 能 影 响 责 任 的 成 立 )。


【 事 例 】 罪 犯 甲 朝 追 捕 他 的 警 察 乙 和 警 犬 开 了 一 枪 , 甲 主 观 上 “ 认 识 到 开 这 一 枪 既 可 能 只 打 死 警 察 ( 希 望 打 死 警 察 ), 也 可 能 只 打 死 警 犬 ”, 即 是 择 一 的 故 意 。 结 果 打 伤 了 警 察 、 打 死 了 警 犬 。


【 事 例 】 严 重 性 病 患 者 因 嫖 娼 而 传 播 了 性 病 , 但 如 其 没 有 认 识 到 自 己 患 有 严 重 性 病 的 , 不 具 有 传 播 性 病 罪 的 故 意 。


【 事 例 】 行 为 人 甲 住 在 20 层 高 楼 上 , 楼 下 是 屋 后 草 坪 ( 不 是 公 共 场 所 、 少 有 人 进 入 ), 某 日 打 扫 卫 生 找 到 一 块 砖 头 , 于 是 将 砖 头 扔 下 。 甲 除 了 触 犯 高 空 抛 物 罪 ( 第 291 条 之 二 ) 以 外 , 对 人 员 死 亡 的 结 果 , 以 下 情 形 因 细 节 不 同 会 有 不 同 结 论 :1、 甲 想 都 没 想 就 将 砖 头 朝 窗 外 抛 出 , 砸 死 了 进 入 草 坪 玩 耍 的 乙 , 甲 是 疏 忽 过 失 ;2、 甲 欲 扔 时 害 怕 砸 着 人 , 趴 在 阳 台 上 看 没 有 人 才 扔 出 , 砸 死 了 刚 走 入 草 坪 的 乙 , 甲 是 轻 信 过 失 ;3、 甲 见 草 坪 中 一 人 乙 吵 闹 很 烦 , 朝 乙 扔 一 砖 , 心 想 砸 不 着 也 吓 你 一 下 , 结 果 砸 死 乙 , 甲 是 间 接 故 意 ;4、 甲 看 见 仇 人 乙 在 楼 下 散 步 , 瞄 准 乙 将 乙 砸 死 , 甲 是 直 接 故 意 ;5、 甲 打 扫 卫 生 时 不 小 心 跌 倒 , 头 触 阳 台 , 阳 台 质 量 不 好 砖 块 崩 裂 掉 下 砸 死 乙 , 甲 系 意 外 事 件 。


【 事 例 1】 甲 在 故 意 伤 害 他 人 的 过 程 中 , 改 变 犯 意 , 继 而 杀 死 他 人 。 理 论 上 触 犯 故 意 伤 害 罪 、 故 意 杀 人 罪 , 因 故 意 杀 人 是 高 度 行 为 , 司 法 实 践 中 一 般 只 以 故 意 杀 人 罪 一 罪 论 处 。


【 事 例 】 在 外 科 手 术 时 , 护 士 因 疏 忽 没 有 履 行 为 手 术 刀 消 毒 的 义 务 , 负 有 监 管 护 士 义 务 的 医 生 没 有 履 行 监 管 义 务 , 结 果 导 致 病 患 伤 口 感 染 死 亡 。 护 士 、 医 生 均 构 成 过 失 犯 罪 ( 医 疗 事 故 罪 )。


【 事 例 2】 甲 以 杀 人 故 意 对 乙 实 施 暴 力 致 乙 重 伤 , 又 心 生 怜 悯 开 车 送 乙 去 医 院 治 疗 , 结 果 因 超 速 导 致 车 祸 致 乙 死 亡 , 则 甲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 有 损 害 的 中 止 )、 交 通 肇 事 罪 , 应 两 罪 并 罚 。


【 事 例 1】 前 述 抛 砖 事 例 , 行 为 人 甲 住 在 20 层 高 楼 上 , 楼 下 是 屋 后 草 坪 ( 不 是 公 共 场 所 、 少 有 人 进 入 ), 往 楼 下 扔 砖 头 。 除 了 触 犯 高 空 抛 物 罪 ( 第 291 条 之 二 ) 以 外 , 对 人 员 死 亡 的 结 果 的 心 态 :(1) 甲 想 都 没 想 就 将 砖 头 朝 窗 外 抛 出 , 砸 死 了 进 入 草 坪 玩 耍 的 乙 。 一 般 人 认 为 该 行 为 虽 有 导 致 结 果 的 可 能 性 , 但 导 致 结 果 的 概 率 小 , 故 甲 “ 没 想 到 会 砸 死 人 ” 的 认 知 属 实 , 认 定 甲 是 疏 忽 过 失 。(2) 甲 见 草 坪 中 一 人 乙 吵 闹 很 烦 , 朝 乙 扔 一 砖 , 心 想 “ 和 你 们 开 个 玩 笑 ”, 结 果 砸 死 乙 。 一 般 人 认 为 该 行 为 虽 有 导 致 结 果 的 概 率 大 , 推 定 行 为 人 亦 可 认 知 此 点 ; 没 有 采 取 客 观 措 施 , 即 使 反 对 发 生 , 亦 属 间 接 故 意 。


【 事 例 】 行 为 人 在 预 备 阶 段 具 有 抢 劫 的 故 意 , 为 抢 劫 准 备 了 工 具 、 制 造 了 条 件 ; 但 进 入 现 场 后 , 发 现 财 物 的 所 有 人 、 保 管 人 等 均 不 在 场 , 于 是 实 施 了 盗 窃 行 为 。 理 论 上 触 犯 抢 劫 罪 预 备 、 盗 窃 罪 既 遂 , 司 法 实 践 中 一 般 只 以 盗 窃 罪 既 遂 一 罪 论 处 。


【 事 例 : 从 头 上 开 过 案 】 方 某 于 某 日 晚 酒 后 无 证 驾 驶 一 辆 面 的 拉 客 。 当 行 至 某 路 段 时 , 他 发 现 车 前 方 一 人 因 醉 酒 躺 在 路 中 央 , 方 某 为 省 事 , 认 为 车 底 盘 较 高 , 轮 距 宽 度 也 够 , 便 驾 车 从 醉 酒 者 脚 部 向 头 部 跨 过 。 谁 知 车 底 部 挂 住 了 醉 酒 者 的 毛 衣 并 拖 拉 。 后 行 人 发 现 此 情 况 , 大 声 惊


【 事 例 2】 行 为 人 在 黑 暗 处 实 施 盗 窃 行 为 时 , 为 了 物 色 盗 窃 对 象 而 划 火 柴 , 结 果 造 成 火 灾 。 在 一 般 生 活 意 义 上 说 , 划 火 柴 的 行 为 显 然 是 “ 故 意 ” 的 ; 但 行 为 人 在 划 火 柴 时 并 没 有 认 识 到 可 能 发 生 火 灾 结 果 及 危 险 , 并 不 希 望 或 者 放 任 危 害 结 果 发 生 , 因 而 不 具 放 火 罪 故 意 , 而 构 成 失 火 罪 。


【 事 例 1】 明 知 自 己 实 施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 但 确 实 不 知 会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实 际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也 认 定 有 故 意 , 构 成 滥 用 职 权 罪 。


【 事 例 】 行 为 人 认 识 到 贩 卖 的 光 盘 是 “ 毛 片 ”“ 黄 碟 ”( 内 容 是 “ 描 绘 性 行 为 ”), 即 使 不 认 为 具 有 “ 诲 淫 性 ”; 但 之 后 法 院 裁 判 具 有 “ 诲 淫 性 ” 属 于 淫 秽 光 盘 的 , 即 可 认 为 行 为 人 具 有 传 播 淫 秽 物 品 牟 利 罪 的 故 意 。 认 识 到 自 己 的 行 为 是 “ 对 女 性 乱 摸 ”, 即 可 认 为 具 有 强 制 猥 亵 、 侮 辱 罪 的 故 意 。


【 事 例 】 如 果 案 情 叙 述 为 “ 甲 在 公 路 边 推 乙 , 不 料 将 乙 推 倒 被 汽 车 撞 死 ”, 题 中 的 “ 不 料 ” 二 字 说 明 行 为 人 没 有 认 识 到 死 亡 结 果 , 再 看 “ 我 们 ” 能 认 识 到 公 路 边 危 险 , 故 而 行 为 人 为 疏 忽 大 意 的 过 失 ; 而 不 能 一 入 手 就 认 为 我 们 能 认 识 危 险 , 认 为 行 为 人 是 过 于 自 信 的 过 失 甚 至 间 接 故 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