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甲明知乙正在追杀丙,由于其与丙有仇,便暗中设置障碍物将丙绊倒,从而使乙顺利地杀害丙。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片面帮助”(现象)。
(2)在行为终了之后加入为事后犯(如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窝藏、包庇罪,洗钱罪等)。【事例】甲窃取丙的财物既遂后被被害人丙追击,乙欺骗丙让丙走错路,以帮助甲摆脱丙的追击。乙是在行为终了之后(财物已取得)加入,二人不构成盗窃罪共同犯罪,乙构成窝藏罪。
2.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如果后行为人另有别的故意,则只能在故意范围内与前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事例】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中途加入,以杀人故意而非勒赎故意,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甲构成绑架罪,属于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二人不在绑架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法律后果。共同犯罪:前后行为人只在“后半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罪名认定,如是复行为犯,明知而加入,整体认定)。责任:后行为人只对加入之后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
【事例】甲女为给丈夫乙男治病而去药店买药,药店店员丙男见甲女举止鬼鬼祟祟,误认为甲女要谋害亲夫。出于帮助甲女杀夫的意愿,丙男将一包毒药交给甲女,甲女不知情是毒药,给丈夫乙男服用后致乙男死亡。就丙男而言,其主观上认为甲女系故意,认为自己的行为对甲女的故意犯罪有帮助,就应认为丙男有“共同故意”即帮助故意,成立故意杀人罪的帮助犯(片面的帮助犯);尽管甲女系属意外事件,不成立故意杀人罪,也没有共同故意。
【事例】绑架罪行为的终了为绑架行为结束、人质控制状态消失,甲为了勒赎而扣押丙,乙中途加入帮助甲勒赎。乙在是绑架行为终了之前(人质仍被控制)加入,二人构成绑架罪的共同犯罪。
4.无共同故意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通常表述为支配、操纵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的人。(1)在间接正犯情形中,当双方无共同故意(如正犯只有支配他人利用他人的意图,而无共同实施的故意)时,不成立共同犯罪。【事例】甲教唆利用无认识能力的精神病人乙杀人,甲仅有支配他人的间接正犯故意,而无共同犯罪故意,甲构成间接正犯;乙在《刑法》上的意义仅被认为是工具,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是单独犯。(2)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当支配者、被支配者对于共同不法行为有共同故意时,就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事例】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无身份者乙帮助其收受贿赂,实行者乙因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受贿罪的正犯。甲利用有故意的工具乙(因无身份不能成立正犯),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但由于甲、乙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二人可成立共同犯罪。
【事例2】甲、乙共谋抢劫丙,甲叮嘱乙不要杀人,结果乙仍将丙杀死取财。由于杀人行为是抢劫的手段行为,丙死亡的结果仍系共同抢劫行为导致,二人均应对此结果承担客观责任。只不过主观上,乙对死亡结果系故意,甲系过失。乙构成抢劫罪(故意)致人死亡,甲
【事例】乙欲对丙实施强奸行为时,甲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暴力将丙打昏(致轻伤),乙得以顺利实施奸淫行为。甲实施了强奸罪的“片面共同实行”(现象)。
【事例】甲偷偷将乙的妻子丙与他人通奸的照片放在乙的桌子上,欲图制造乙杀妻的犯意;乙发现照片后立即产生杀人故意,将丙杀死,但不知照片是甲放的。甲实施了故意杀人罪的“片面教唆”(现象)。
【事例1】甲、乙共谋对丙实施伤害,乙自作主张对丙进行杀害。乙实施的杀人行为是过限行为,甲对此杀人行为不承担故意责任,不对故意杀人罪构成共同犯罪,二人仅在故意伤害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是,杀人行为是最严重的伤害行为,可重合于伤害行为,死亡结果与共同伤害行为具有因果关系。甲仍需对共同伤害行为导致的死亡结果承担客观责任,只不过主观上对死亡结果系过失。从而,甲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乙构成故意杀人罪。
【事例1】甲、乙共谋盗窃,甲盗窃5万元;乙盗窃10万元后,又对事主丙女实施了强奸。则强奸与共同盗窃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甲当然不负责任。
(2)主观过限。危害结果虽是过限行为造成,但如过限行为与共同行为重合于共同行为,危害结果与共同行为有因果关系,客观上能归因于共同行为,则其他共同犯罪人对此危害结果也应承担客观上的责任(客观上有责),只不过主观上不承担共同故意责任,但有可能承担过失责任(理论上构成共同过失犯罪)。
承继的共同犯罪,即前行为人在实行部分犯罪行为之后,在犯罪行为尚未终了(完全结束)之前,后行为人以共同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与前行为人共同参与实施犯罪行为的情况。【事例】甲以抢劫故意对丙实施暴力致丙重伤昏迷,乙经过时拿电筒为甲照明帮助甲取财,丙后伤重不治身亡。乙即是抢劫罪的承继的共同犯罪。
3.彼此无意思联络的先后故意犯罪。【事例】甲伤害丙致丙重伤昏迷,乙在一旁观看,等甲走后乙拿走丙身边的皮包。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构成故意伤害罪,乙构成盗窃罪。
4.无共同故意的间接正犯。间接正犯通常表述为支配、操纵他人作为犯罪工具实现犯罪的人。(1)在间接正犯情形中,当双方无共同故意(如正犯只有支配他人利用他人的意图,而无共同实施的故意)时,不成立共同犯罪。【事例】甲教唆利用无认识能力的精神病人乙杀人,甲仅有支配他人的间接正犯故意,而无共同犯罪故意,甲构成间接正犯;乙在《刑法》上的意义仅被认为是工具,甲、乙不成立共同犯罪。甲是单独犯。(2)间接正犯是“正犯”的一种,当支配者、被支配者对于共同不法行为有共同故意时,就有成立共同犯罪的可能。【事例】国家工作人员甲指使无身份者乙帮助其收受贿赂,实行者乙因为没有国家工作人员的身份,不能成立受贿罪的正犯。甲利用有故意的工具乙(因无身份不能成立正犯),成立受贿罪的间接正犯。但由于甲、乙具有共同犯罪故意,乙成立受贿罪的帮助犯,二人可成立共同犯罪。
2.共同故意、共同行为。后行为人以共同的犯罪故意,中途加入该犯罪,参与实行或提供帮助。如果后行为人另有别的故意,则只能在故意范围内与前行为人成立共同犯罪。【事例】甲绑架被害人后,没有参与绑架的乙中途加入,以杀人故意而非勒赎故意,与甲共同杀害被害人。甲构成绑架罪,属于绑架中故意杀害被绑架人,但乙仅成立故意杀人罪。二人不在绑架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而是故意杀人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
3.法律后果。共同犯罪:前后行为人只在“后半截”的范围内成立共同犯罪(但罪名认定,如是复行为犯,明知而加入,整体认定)。责任:后行为人只对加入之后共同行为导致的结果负责。
【事例】甲明知乙将要入户抢劫A的财物,在乙不知情的情况下,暗中提前将A殴打致昏造成重伤;而丙基于帮助抢劫的故意,暗中帮助乙放风。乙进入A家后发现A昏迷,便窃取了财物。【分析】(1)对于乙而言:因无共同故意,不与甲成立共同犯罪,盗窃行为 + 单独盗窃故意 = 盗窃罪的单独正犯;对甲造成的重伤结果不负责。(2)对于甲而言: 1、 按观点一,认为片面共同正犯故意不能成立共同正犯故意,但可成立片面帮助故意。则甲:重伤行为 + 伤害故意 = 故意伤害罪(重伤)的单独正犯;客观上帮助盗窃行为(从属于正犯乙) ^+ 主观上抢劫罪的片面共同实行故意( = 片面帮助故意) = 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是两罪的想象竞合。 2、 按观点二,认为片面共同正犯也可成立共同正犯。则甲:重伤行为 + 抢劫罪的片面共同实行故意 = 抢劫罪的共同正犯(致人重伤)。(3)对于丙而言:帮助盗窃行为(从属于正犯乙) ^+ 抢劫罪的片面帮忙故意 = 盗窃罪的片面帮助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