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例】单位组织为了单位利益而盗电、盗水,对组织者、指使者、实施者认定为盗窃罪,系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单位组织杀人的,对参与者认定为故意杀人罪,系自然人犯罪(共同犯罪)。


★2.部分中止:部分共同犯罪人自动停止犯罪,并阻止其他共同犯罪人实行犯罪得逞或防止结果发生时,这部分共同犯罪人就是中止犯。其他没有自动中止意图与中止行为的共同犯罪人,是未遂犯或者预备犯。在实行阶段停顿的是未遂犯,在预备阶段停顿的是预备犯。【事例】甲、乙共谋强奸丙,在甲、乙合力将丙打昏后,乙反悔劝说甲不要实施强奸,甲不听从,乙为制止甲的行为而将甲打死。则甲、乙是强奸罪的共同犯罪,乙是犯罪中止,甲是犯罪未遂。


1.共同正犯:一人既遂、全体既遂;一部实行,全部责任。因共同正犯都实施了实行行为,且紧密结合为一个整体的实行行为,故而任何一人造成结果,各正犯均认定为既遂。【事例】甲、乙共谋伤害丙,进而共同对丙实施伤害行为,甲导致丙身受一处重伤,乙仅导致丙身受一处轻微伤。应当认为甲、乙均对重伤、轻微伤结果负责,均成立故意伤害罪(重伤)既遂。


3.部分中止不成:一部分共同犯罪人中止自己的行为,但其他共同犯罪人的行为实施犯罪得逞或导致结果发生时。所有共同犯罪人均不成立中止犯,而适用“一人既遂,全体既遂”的规则,构成既遂。【事例】甲教唆乙杀丙,乙前往丙家后甲又反悔,打电话报警,警察赶到丙家时,乙已将丙杀死。则甲、乙都是故意杀人罪的既遂。


【事例1】甲与乙共谋次日共同杀丙,但次日乙因腹泻未能前往犯罪地点,甲独自一人按照谋划杀死丙,甲、乙都构成犯罪既遂。


【事例】甲、乙合谋盗窃,原本商量好甲入户实施盗窃,乙在外放风。在甲入户之前,乙表示退出,甲表示答应。乙走后,甲单独一人盗窃得逞。则甲、乙对乙退出之前的行为(盗窃的预备)成立共同犯罪。而乙退出后,甲、乙不再成立共同犯罪,是甲的单独犯罪。乙不对甲盗窃既遂的结果负责。


【事例2】甲欲杀丙,乙提供匕首一把,如果甲使用乙提供的匕首将丙杀死,则甲、乙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如果甲没有使用乙提供的匕首,而是用别的方法将丙杀死,则甲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乙构成故意杀人罪帮助犯,系犯罪未遂。


☆区分单位犯罪与自然人共同犯罪(主要是单位领导成员集体共同犯罪)的关键在于:是否为单位谋取利益、是否由单位意志决定。【事例】国有A公司的领导班子五名成员集体商量将应当上交给国库的公款100万元私分,如果分配给该公司大部分员工或者全体员工,则为单位犯罪,系私分国有资产罪;如果私分范围较小,没有分配给该公司大部分员工,则是自然人共同犯罪,为贪污罪。


【事例3】甲教唆乙用刀伤害A,结果乙出门不久,与路人B发生口角,于是乙将B打成重伤。甲不能认为是犯罪既遂。


【事例】甲、乙共同盗窃,乙提供工具(如钥匙),乙在实行前退出,甲用它法偷得汽车。如果乙明示退出、收回工具,则乙构成中止。如果乙偷偷退出并未告知甲,或者并未收回提供的工具,或者甲如果实际使用了乙提供的工具盗窃成功,则乙中止不成,仍构成既遂。


【事例:招摇撞骗案】甲在路边摊上购买了一套军官制服,伪造了一枚某部队印章、一幅军车车牌,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签订租车合同从租车公司租来一部奥迪车(价值60万)。谎称自己是某部队大校,到处招摇撞骗。先后5次以谈恋爱、解决参军为名骗取5名女青年与之发生性关系,接受他人请吃喝。三次以帮人进军校为名骗取3人钱财20万元。案发之后,甲将奥迪车推入水库毁坏。


【事例:法院受贿案】A公司在某地有一件民事强制执行案件久拖不决,A公司总经理乙某找到该法院执行庭庭长甲某,许诺如果法院帮助A公司执行此案,A公司就出100万元“感谢费”给执行庭。执行庭庭长甲某和其他法官商量后同意,遂帮A公司强制执行了该案,为其追回1千万元。乙某给执行庭100万元,执行庭分发给该庭法官作为“特殊津贴”,乙某还另外给甲某10万元。

刑 法 上 8-8 事 例

【 事 例 】 单 位 组 织 为 了 单 位 利 益 而 盗 电 、 盗 水 , 对 组 织 者 、 指 使 者 、 实 施 者 认 定 为 盗 窃 罪 , 系 自 然 人 犯 罪 ( 共 同 犯 罪 )。 单 位 组 织 杀 人 的 , 对 参 与 者 认 定 为 故 意 杀 人 罪 , 系 自 然 人 犯 罪 ( 共 同 犯 罪 )。


★2. 部 分 中 止 : 部 分 共 同 犯 罪 人 自 动 停 止 犯 罪 , 并 阻 止 其 他 共 同 犯 罪 人 实 行 犯 罪 得 逞 或 防 止 结 果 发 生 时 , 这 部 分 共 同 犯 罪 人 就 是 中 止 犯 。 其 他 没 有 自 动 中 止 意 图 与 中 止 行 为 的 共 同 犯 罪 人 , 是 未 遂 犯 或 者 预 备 犯 。 在 实 行 阶 段 停 顿 的 是 未 遂 犯 , 在 预 备 阶 段 停 顿 的 是 预 备 犯 。【 事 例 】 甲 、 乙 共 谋 强 奸 丙 , 在 甲 、 乙 合 力 将 丙 打 昏 后 , 乙 反 悔 劝 说 甲 不 要 实 施 强 奸 , 甲 不 听 从 , 乙 为 制 止 甲 的 行 为 而 将 甲 打 死 。 则 甲 、 乙 是 强 奸 罪 的 共 同 犯 罪 , 乙 是 犯 罪 中 止 , 甲 是 犯 罪 未 遂 。


1. 共 同 正 犯 : 一 人 既 遂 、 全 体 既 遂 ; 一 部 实 行 , 全 部 责 任 。 因 共 同 正 犯 都 实 施 了 实 行 行 为 , 且 紧 密 结 合 为 一 个 整 体 的 实 行 行 为 , 故 而 任 何 一 人 造 成 结 果 , 各 正 犯 均 认 定 为 既 遂 。【 事 例 】 甲 、 乙 共 谋 伤 害 丙 , 进 而 共 同 对 丙 实 施 伤 害 行 为 , 甲 导 致 丙 身 受 一 处 重 伤 , 乙 仅 导 致 丙 身 受 一 处 轻 微 伤 。 应 当 认 为 甲 、 乙 均 对 重 伤 、 轻 微 伤 结 果 负 责 , 均 成 立 故 意 伤 害 罪 ( 重 伤 ) 既 遂 。


3. 部 分 中 止 不 成 : 一 部 分 共 同 犯 罪 人 中 止 自 己 的 行 为 , 但 其 他 共 同 犯 罪 人 的 行 为 实 施 犯 罪 得 逞 或 导 致 结 果 发 生 时 。 所 有 共 同 犯 罪 人 均 不 成 立 中 止 犯 , 而 适 用 “ 一 人 既 遂 , 全 体 既 遂 ” 的 规 则 , 构 成 既 遂 。【 事 例 】 甲 教 唆 乙 杀 丙 , 乙 前 往 丙 家 后 甲 又 反 悔 , 打 电 话 报 警 , 警 察 赶 到 丙 家 时 , 乙 已 将 丙 杀 死 。 则 甲 、 乙 都 是 故 意 杀 人 罪 的 既 遂 。


【 事 例 1】 甲 与 乙 共 谋 次 日 共 同 杀 丙 , 但 次 日 乙 因 腹 泻 未 能 前 往 犯 罪 地 点 , 甲 独 自 一 人 按 照 谋 划 杀 死 丙 , 甲 、 乙 都 构 成 犯 罪 既 遂 。


【 事 例 】 甲 、 乙 合 谋 盗 窃 , 原 本 商 量 好 甲 入 户 实 施 盗 窃 , 乙 在 外 放 风 。 在 甲 入 户 之 前 , 乙 表 示 退 出 , 甲 表 示 答 应 。 乙 走 后 , 甲 单 独 一 人 盗 窃 得 逞 。 则 甲 、 乙 对 乙 退 出 之 前 的 行 为 ( 盗 窃 的 预 备 )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而 乙 退 出 后 , 甲 、 乙 不 再 成 立 共 同 犯 罪 , 是 甲 的 单 独 犯 罪 。 乙 不 对 甲 盗 窃 既 遂 的 结 果 负 责 。


【 事 例 2】 甲 欲 杀 丙 , 乙 提 供 匕 首 一 把 , 如 果 甲 使 用 乙 提 供 的 匕 首 将 丙 杀 死 , 则 甲 、 乙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如 果 甲 没 有 使 用 乙 提 供 的 匕 首 , 而 是 用 别 的 方 法 将 丙 杀 死 , 则 甲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 乙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帮 助 犯 , 系 犯 罪 未 遂 。


☆ 区 分 单 位 犯 罪 与 自 然 人 共 同 犯 罪 ( 主 要 是 单 位 领 导 成 员 集 体 共 同 犯 罪 ) 的 关 键 在 于 : 是 否 为 单 位 谋 取 利 益 、 是 否 由 单 位 意 志 决 定 。【 事 例 】 国 有 A 公 司 的 领 导 班 子 五 名 成 员 集 体 商 量 将 应 当 上 交 给 国 库 的 公 款 100 万 元 私 分 , 如 果 分 配 给 该 公 司 大 部 分 员 工 或 者 全 体 员 工 , 则 为 单 位 犯 罪 , 系 私 分 国 有 资 产 罪 ; 如 果 私 分 范 围 较 小 , 没 有 分 配 给 该 公 司 大 部 分 员 工 , 则 是 自 然 人 共 同 犯 罪 , 为 贪 污 罪 。


【 事 例 3】 甲 教 唆 乙 用 刀 伤 害 A, 结 果 乙 出 门 不 久 , 与 路 人 B 发 生 口 角 , 于 是 乙 将 B 打 成 重 伤 。 甲 不 能 认 为 是 犯 罪 既 遂 。


【 事 例 】 甲 、 乙 共 同 盗 窃 , 乙 提 供 工 具 ( 如 钥 匙 ), 乙 在 实 行 前 退 出 , 甲 用 它 法 偷 得 汽 车 。 如 果 乙 明 示 退 出 、 收 回 工 具 , 则 乙 构 成 中 止 。 如 果 乙 偷 偷 退 出 并 未 告 知 甲 , 或 者 并 未 收 回 提 供 的 工 具 , 或 者 甲 如 果 实 际 使 用 了 乙 提 供 的 工 具 盗 窃 成 功 , 则 乙 中 止 不 成 , 仍 构 成 既 遂 。


【 事 例 : 招 摇 撞 骗 案 】 甲 在 路 边 摊 上 购 买 了 一 套 军 官 制 服 , 伪 造 了 一 枚 某 部 队 印 章 、 一 幅 军 车 车 牌 ,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签 订 租 车 合 同 从 租 车 公 司 租 来 一 部 奥 迪 车 ( 价 值 60 万 )。 谎 称 自 己 是 某 部 队 大 校 , 到 处 招 摇 撞 骗 。 先 后 5 次 以 谈 恋 爱 、 解 决 参 军 为 名 骗 取 5 名 女 青 年 与 之 发 生 性 关 系 , 接 受 他 人 请 吃 喝 。 三 次 以 帮 人 进 军 校 为 名 骗 取 3 人 钱 财 20 万 元 。 案 发 之 后 , 甲 将 奥 迪 车 推 入 水 库 毁 坏 。


【 事 例 : 法 院 受 贿 案 】A 公 司 在 某 地 有 一 件 民 事 强 制 执 行 案 件 久 拖 不 决 ,A 公 司 总 经 理 乙 某 找 到 该 法 院 执 行 庭 庭 长 甲 某 , 许 诺 如 果 法 院 帮 助 A 公 司 执 行 此 案 ,A 公 司 就 出 100 万 元 “ 感 谢 费 ” 给 执 行 庭 。 执 行 庭 庭 长 甲 某 和 其 他 法 官 商 量 后 同 意 , 遂 帮 A 公 司 强 制 执 行 了 该 案 , 为 其 追 回 1 千 万 元 。 乙 某 给 执 行 庭 100 万 元 , 执 行 庭 分 发 给 该 庭 法 官 作 为 “ 特 殊 津 贴 ”, 乙 某 还 另 外 给 甲 某 10 万 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