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主刑
- 1.管制是限制自由,同工同酬,羁押一折二。
- 2.管制、缓刑,可判禁止令,假释不能。
- 3.不关押的罪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都社区矫正。
- 4.有期徒刑,6个月~15年~20年(25年)。
- ★五、死刑
- 【最高法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在读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 【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当前我国刑法中有46个罪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按照执行方法的不同,死刑可分为两大类、四小种情况:(1)死刑立即执行;(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死缓终身监禁(仅适用于贪污罪、受贿罪);2、限制减刑的死缓(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20年);3、一般死缓(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
- 死刑性质:生命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适用条件实体条件积极条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消极条件不得适用(既不适用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1、审判时:从羁押至执行前;2、怀孕: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以前羁押时怀孕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程序一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复核(1)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死缓: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变为立即执行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枪决或者注射死缓性质: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不是独立刑种,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条件应当判处死刑: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缓期执行期二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缓期执行期满后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终身监禁:贪污、受贿被判死缓终身监禁的,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限制减刑的死缓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死缓期满后减为减刑后实执不少于无期≥25年25年≥20年未限制减刑的死缓≥15年
- (一)死刑的适用条件
- 1.积极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 2.消极对象:对于以下三种人不能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第一节 主刑

1.管制是限制自由,同工同酬,羁押一折二。

2.管制、缓刑,可判禁止令,假释不能。

3.不关押的罪犯(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都社区矫正。

4.有期徒刑,6个月15年20年(25年)。

★五、死刑

【最高法指导案例4号:王志才故意杀人案】被告人王志才与被害人赵某某在读书期间建立恋爱关系。因赵某某家人不同意,赵某某多次提出分手,但在王志才的坚持下二人继续保持联系。2008年10月9日中午,王志才在赵某某的集体宿舍再次谈及婚恋问题,因赵某某明确表示二人不可能在一起,王志才感到绝望,愤而产生杀死赵某某然后自杀的念头,即持赵某某宿舍内的一把单刃尖刀,朝赵的颈部、胸腹部、背部连续捅刺,致其失血性休克死亡。次日8时30分许,王志才服农药自杀未遂,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王志才平时表现较好,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并与其亲属积极赔偿,但未与被害人亲属达成赔偿协议。

【裁判要点】因恋爱、婚姻矛盾激化引发的故意杀人案件,被告人犯罪手段残忍,论罪应当判处死刑,但被告人具有坦白悔罪、积极赔偿等从轻处罚情节,同时被害人亲属要求严惩的,人民法院根据案件性质、犯罪情节、危害后果和被告人的主观恶性及人身危险性,可以依法判处被告人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决定限制减刑,以有效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

死刑是剥夺犯罪人生命的刑罚。当前我国刑法中有46个罪名法定最高刑为死刑。按照执行方法的不同,死刑可分为两大类、四小种情况:(1)死刑立即执行;(2)死刑缓期二年执行;1、死缓终身监禁(仅适用于贪污罪、受贿罪);2、限制减刑的死缓(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25年、20年);3、一般死缓(减刑以后实际执行的刑期不能少于15年)。

死刑性质:生命刑,必须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适用条件实体条件积极条件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消极条件不得适用(既不适用立即执行,也不适用死缓):(1)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2)审判的时候怀孕的妇女:1、审判时:从羁押至执行前;2、怀孕:包括自然流产和人工流产,以前羁押时怀孕后又因同一事实被起诉;(3)审判的时候已满75周岁的人(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程序一审中级以上人民法院复核(1)立即执行:除依法由最高人民法院判决的以外,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2)死缓:可由高级人民法院核准,但变为立即执行的须报最高人民法院核准立即执行枪决或者注射死缓性质:判处死刑同时宣告缓期两年执行,不是独立刑种,是死刑的执行制度条件应当判处死刑:罪行极其严重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缓期执行期二年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确定之前的羁押时间,不计算在缓期二年的期限之内★缓期执行期满后果没有故意犯罪减为无期徒刑;死缓终身监禁:贪污、受贿被判死缓终身监禁的,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确有重大立功表现减为25年有期徒刑,不得减刑、假释,终身监禁故意犯罪情节恶劣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后执行死刑故意犯罪未执行死刑的,死刑缓期执行的期间重新计算,并报最高人民法院备案★限制减刑的死缓1、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累犯;2、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7种暴力犯罪)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人民法院根据犯罪情节等情况可以同时决定对其限制减刑死缓期满后减为减刑后实执不少于无期≥25年25年≥20年未限制减刑的死缓≥15年

(一)死刑的适用条件

1.积极条件:死刑只适用于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

2.消极对象:对于以下三种人不能适用死刑。这里的不适用死刑,既包括不适用死刑立即执行,也包括不适用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刑 法 上 11-1 考 点 : 主 刑 _1

第 一 节 主 刑

1. 管 制 是 限 制 自 由 , 同 工 同 酬 , 羁 押 一 折 二 。

2. 管 制 、 缓 刑 , 可 判 禁 止 令 , 假 释 不 能 。

3. 不 关 押 的 罪 犯 ( 管 制 、 缓 刑 、 假 释 ; 监 外 执 行 ), 都 社 区 矫 正 。

4. 有 期 徒 刑 ,6 个 月 15 年 20 年 (25 年 )。

★ 五 、 死 刑

【 最 高 法 指 导 案 例 4 号 : 王 志 才 故 意 杀 人 案 】 被 告 人 王 志 才 与 被 害 人 赵 某 某 在 读 书 期 间 建 立 恋 爱 关 系 。 因 赵 某 某 家 人 不 同 意 , 赵 某 某 多 次 提 出 分 手 , 但 在 王 志 才 的 坚 持 下 二 人 继 续 保 持 联 系 。2008 年 10 月 9 日 中 午 , 王 志 才 在 赵 某 某 的 集 体 宿 舍 再 次 谈 及 婚 恋 问 题 , 因 赵 某 某 明 确 表 示 二 人 不 可 能 在 一 起 , 王 志 才 感 到 绝 望 , 愤 而 产 生 杀 死 赵 某 某 然 后 自 杀 的 念 头 , 即 持 赵 某 某 宿 舍 内 的 一 把 单 刃 尖 刀 , 朝 赵 的 颈 部 、 胸 腹 部 、 背 部 连 续 捅 刺 , 致 其 失 血 性 休 克 死 亡 。 次 日 8 时 30 分 许 , 王 志 才 服 农 药 自 杀 未 遂 , 被 公 安 机 关 抓 获 归 案 。 王 志 才 平 时 表 现 较 好 , 归 案 后 如 实 供 述 自 己 罪 行 , 并 与 其 亲 属 积 极 赔 偿 , 但 未 与 被 害 人 亲 属 达 成 赔 偿 协 议 。

【 裁 判 要 点 】 因 恋 爱 、 婚 姻 矛 盾 激 化 引 发 的 故 意 杀 人 案 件 , 被 告 人 犯 罪 手 段 残 忍 , 论 罪 应 当 判 处 死 刑 , 但 被 告 人 具 有 坦 白 悔 罪 、 积 极 赔 偿 等 从 轻 处 罚 情 节 , 同 时 被 害 人 亲 属 要 求 严 惩 的 ,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案 件 性 质 、 犯 罪 情 节 、 危 害 后 果 和 被 告 人 的 主 观 恶 性 及 人 身 危 险 性 , 可 以 依 法 判 处 被 告 人 死 刑 ,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 同 时 决 定 限 制 减 刑 , 以 有 效 化 解 社 会 矛 盾 , 促 进 社 会 和 谐 。

死 刑 是 剥 夺 犯 罪 人 生 命 的 刑 罚 。 当 前 我 国 刑 法 中 有 46 个 罪 名 法 定 最 高 刑 为 死 刑 。 按 照 执 行 方 法 的 不 同 , 死 刑 可 分 为 两 大 类 、 四 小 种 情 况 :(1)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2)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1、 死 缓 终 身 监 禁 ( 仅 适 用 于 贪 污 罪 、 受 贿 罪 );2、 限 制 减 刑 的 死 缓 ( 减 刑 以 后 实 际 执 行 的 刑 期 不 能 少 于 25 年 、20 年 );3、 一 般 死 缓 ( 减 刑 以 后 实 际 执 行 的 刑 期 不 能 少 于 15 年 )。

死 刑 性 质 : 生 命 刑 , 必 须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终 身 适 用 条 件 实 体 条 件 积 极 条 件 只 适 用 于 罪 行 极 其 严 重 的 犯 罪 分 子 ★ 消 极 条 件 不 得 适 用 ( 既 不 适 用 立 即 执 行 , 也 不 适 用 死 缓 ):(1) 犯 罪 的 时 候 不 满 18 周 岁 的 人 ;(2) 审 判 的 时 候 怀 孕 的 妇 女 :1、 审 判 时 : 从 羁 押 至 执 行 前 ;2、 怀 孕 : 包 括 自 然 流 产 和 人 工 流 产 , 以 前 羁 押 时 怀 孕 后 又 因 同 一 事 实 被 起 诉 ;(3) 审 判 的 时 候 已 满 75 周 岁 的 人 ( 以 特 别 残 忍 手 段 致 人 死 亡 的 除 外 ) 程 序 一 审 中 级 以 上 人 民 法 院 复 核 (1) 立 即 执 行 : 除 依 法 由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判 决 的 以 外 , 都 应 当 报 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 准 ;(2) 死 缓 : 可 由 高 级 人 民 法 院 核 准 , 但 变 为 立 即 执 行 的 须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 准 立 即 执 行 枪 决 或 者 注 射 死 缓 性 质 : 判 处 死 刑 同 时 宣 告 缓 期 两 年 执 行 , 不 是 独 立 刑 种 , 是 死 刑 的 执 行 制 度 条 件 应 当 判 处 死 刑 : 罪 行 极 其 严 重 不 是 必 须 立 即 执 行 缓 期 执 行 期 二 年 从 判 决 确 定 之 日 起 计 算 判 决 确 定 之 前 的 羁 押 时 间 , 不 计 算 在 缓 期 二 年 的 期 限 之 内 ★ 缓 期 执 行 期 满 后 果 没 有 故 意 犯 罪 减 为 无 期 徒 刑 ; 死 缓 终 身 监 禁 : 贪 污 、 受 贿 被 判 死 缓 终 身 监 禁 的 , 减 为 无 期 徒 刑 后 , 不 得 减 刑 、 假 释 , 终 身 监 禁 确 有 重 大 立 功 表 现 减 为 25 年 有 期 徒 刑 , 不 得 减 刑 、 假 释 , 终 身 监 禁 故 意 犯 罪 情 节 恶 劣 的 , 报 请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核 准 后 执 行 死 刑 故 意 犯 罪 未 执 行 死 刑 的 ,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期 间 重 新 计 算 , 并 报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备 案 ★ 限 制 减 刑 的 死 缓 1、 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累 犯 ;2、 因 故 意 杀 人 、 强 奸 、 抢 劫 、 绑 架 、 放 火 、 爆 炸 、 投 放 危 险 物 质 (7 种 暴 力 犯 罪 ) 或 者 有 组 织 的 暴 力 性 犯 罪 被 判 处 死 刑 缓 期 执 行 的 犯 罪 分 子 人 民 法 院 根 据 犯 罪 情 节 等 情 况 可 以 同 时 决 定 对 其 限 制 减 刑 死 缓 期 满 后 减 为 减 刑 后 实 执 不 少 于 无 期 ≥25 年 25 年 ≥20 年 未 限 制 减 刑 的 死 缓 ≥15 年

( 一 ) 死 刑 的 适 用 条 件

1. 积 极 条 件 : 死 刑 只 适 用 于 罪 行 极 其 严 重 的 犯 罪 分 子 。

2. 消 极 对 象 : 对 于 以 下 三 种 人 不 能 适 用 死 刑 。 这 里 的 不 适 用 死 刑 , 既 包 括 不 适 用 死 刑 立 即 执 行 , 也 包 括 不 适 用 死 刑 缓 期 二 年 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