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主刑
- ★1.不适用死刑的三种人:老、幼、孕。
-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
- (2)审判时[羁押]怀孕的妇女(包括同一事实起诉);
-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 ★2.死缓变更的结果(死缓期间):
- (1)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 (2)情节不恶劣,死缓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 (3)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 (4)重大立功,期满减为25年。
- 3.死缓限制减刑有三种:系行为,不是罪名。
- (1)累犯;
- (2)七种暴力犯罪;
- (3)有组织暴力犯。

第一节 主刑

★1.不适用死刑的三种人:老、幼、孕。

(1)犯罪时不满18周岁;

(2)审判时[羁押]怀孕的妇女(包括同一事实起诉);

(3)审判时已满75周岁(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死亡的除外)。

★2.死缓变更的结果(死缓期间):

(1)故意犯罪,情节恶劣,报最高院核准执行死刑;

(2)情节不恶劣,死缓期重新计算,并报最高院备案;

(3)无故意犯罪,减为无期;

(4)重大立功,期满减为25年。

3.死缓限制减刑有三种:系行为,不是罪名。

(1)累犯;

(2)七种暴力犯罪;

(3)有组织暴力犯。

刑 法 上 11-1 考 点 : 主 刑 _2

第 一 节 主 刑

★1. 不 适 用 死 刑 的 三 种 人 : 老 、 幼 、 孕 。

(1) 犯 罪 时 不 满 18 周 岁 ;

(2) 审 判 时 [ 羁 押 ] 怀 孕 的 妇 女 ( 包 括 同 一 事 实 起 诉 );

(3) 审 判 时 已 满 75 周 岁 ( 以 特 别 残 忍 手 段 致 人 死 亡 的 除 外 )。

★2. 死 缓 变 更 的 结 果 ( 死 缓 期 间 ):

(1) 故 意 犯 罪 , 情 节 恶 劣 , 报 最 高 院 核 准 执 行 死 刑 ;

(2) 情 节 不 恶 劣 , 死 缓 期 重 新 计 算 , 并 报 最 高 院 备 案 ;

(3) 无 故 意 犯 罪 , 减 为 无 期 ;

(4) 重 大 立 功 , 期 满 减 为 25 年 。

3. 死 缓 限 制 减 刑 有 三 种 : 系 行 为 , 不 是 罪 名 。

(1) 累 犯 ;

(2) 七 种 暴 力 犯 罪 ;

(3) 有 组 织 暴 力 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