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减刑(刑罚执行期间缩短原刑期)
- 1.减刑对象:各种刑罚都可减(缓刑一般不减):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 2.减刑限度要受限(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得少于):管制、拘役、有期为原判一半,无期为13年,死缓为15年(限制减刑20年、25年)。
- 3.无期减后不少于13年:减为有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已执行及之前羁押的不计算在内;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年,从无期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先前羁押不予折抵。第二节 减刑(刑罚执行期间缩短原刑期)
1.减刑对象:各种刑罚都可减(缓刑一般不减):被判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
2.减刑限度要受限(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得少于):管制、拘役、有期为原判一半,无期为13年,死缓为15年(限制减刑20年、25年)。
3.无期减后不少于13年:减为有期从裁定减刑之日起,已执行及之前羁押的不计算在内;数次减刑后实际执行不得少于13年,从无期判决生效之日起算,先前羁押不予折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