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赦免
- 枪是真枪(对象),人需明知(故意);同类误认,仍有故意;非法持枪,它罪吸收。
- 1.枪支:《枪支管理法》中的枪支(真枪,无需有弹药)。
- > (1)枪支、弹药:枪支分为军用枪支、民用枪支(真枪),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弹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弹”“药”)。对于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及铅弹,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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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2)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枪,也属枪支。自己制作土枪出售,或者将体育运动用枪改装成火药枪的,也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气枪构罪谨慎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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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3)不能发射子弹的仿真手枪等,不属于本条的枪支。
- 2.罪过形式: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对象是枪支。如果不明知对象是枪支,则不具有涉枪犯罪的故意,应按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例如,误认为皮包中是现金而盗窃,事后发现是枪支而持有的。前行为认定为普通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枪支罪;后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两罪并罚。
- 3.盗窃、抢夺、抢劫,非法持有、私藏行为:(1)盗窃,违反占有者的意思,(一般是秘密地)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2)抢夺,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财物。(3)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强行转移占有。(4)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持有(控制)包括直接持有,也包括间接持有,例如存放、藏匿在某处,通过他人保管等。(5)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
- 盗窃、抢夺、抢劫他人枪支时,他人占有枪支、弹药是否合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时,枪支的来源没有限制,非法持有他人赠与的、自己拾得的枪支,均可构成本罪。
- 4.罪数:(1)非法制造、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后又非法持有的,系吸收犯,只认定为非法制造、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罪一罪。(2)但如果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后又出售的,或者捡到枪支非法持有一段时间后又出售的,出售行为仍可单独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
- (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第二节 赦免

枪是真枪(对象),人需明知(故意);同类误认,仍有故意;非法持枪,它罪吸收。

1.枪支:《枪支管理法》中的枪支(真枪,无需有弹药)。

(1)枪支、弹药:枪支分为军用枪支、民用枪支(真枪),包括手枪、步枪、冲锋枪、机枪、射击运动的各种枪支、狩猎用的有膛线枪、散弹枪、火药枪、麻醉动物用的注射枪和能发射金属弹丸的气枪;弹药指上述枪支所使用的弹药(“弹”“药”)。对于枪口比动能较低的气枪及铅弹,应当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

(2)发射金属弹丸的钢珠枪,也属枪支。自己制作土枪出售,或者将体育运动用枪改装成火药枪的,也构成非法制造、买卖枪支罪;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气枪构罪谨慎认定)。

(3)不能发射子弹的仿真手枪等,不属于本条的枪支。

2.罪过形式:故意。行为人必须明知对象是枪支。如果不明知对象是枪支,则不具有涉枪犯罪的故意,应按认识错误的原理处理。例如,误认为皮包中是现金而盗窃,事后发现是枪支而持有的。前行为认定为普通盗窃罪,而不是盗窃枪支罪;后行为认定为非法持有枪支罪,应当两罪并罚。

3.盗窃、抢夺、抢劫,非法持有、私藏行为:(1)盗窃,违反占有者的意思,(一般是秘密地)将财物转移为自己或者第三者占有。(2)抢夺,当场直接夺取他人紧密占有财物。(3)抢劫,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压制反抗的方法强行转移占有。(4)非法持有,是指不符合配备、配置枪支、弹药条件的人员,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擅自持有枪支、弹药的行为。持有(控制)包括直接持有,也包括间接持有,例如存放、藏匿在某处,通过他人保管等。(5)私藏,是指依法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人员,在配备、配置枪支、弹药的条件消除后,违反枪支管理法律、法规的规定,私自藏匿所配备、配置的枪支、弹药的行为。

盗窃、抢夺、抢劫他人枪支时,他人占有枪支、弹药是否合法,不影响犯罪的成立。非法持有枪支时,枪支的来源没有限制,非法持有他人赠与的、自己拾得的枪支,均可构成本罪。

4.罪数:(1)非法制造、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后又非法持有的,系吸收犯,只认定为非法制造、盗窃、抢夺、抢劫枪支罪一罪。(2)但如果盗窃、抢夺、抢劫枪支后又出售的,或者捡到枪支非法持有一段时间后又出售的,出售行为仍可单独以非法买卖枪支罪定罪。

(二)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丢失枪支不报罪

刑 法 上 14-2 考 点 : 赦 免 _2

第 二 节 赦 免

枪 是 真 枪 ( 对 象 ), 人 需 明 知 ( 故 意 ); 同 类 误 认 , 仍 有 故 意 ; 非 法 持 枪 , 它 罪 吸 收 。

1. 枪 支 :《 枪 支 管 理 法 》 中 的 枪 支 ( 真 枪 , 无 需 有 弹 药 )。

(1) 枪 支 、 弹 药 : 枪 支 分 为 军 用 枪 支 、 民 用 枪 支 ( 真 枪 ), 包 括 手 枪 、 步 枪 、 冲 锋 枪 、 机 枪 、 射 击 运 动 的 各 种 枪 支 、 狩 猎 用 的 有 膛 线 枪 、 散 弹 枪 、 火 药 枪 、 麻 醉 动 物 用 的 注 射 枪 和 能 发 射 金 属 弹 丸 的 气 枪 ; 弹 药 指 上 述 枪 支 所 使 用 的 弹 药 (“ 弹 ”“ 药 ”)。 对 于 枪 口 比 动 能 较 低 的 气 枪 及 铅 弹 , 应 当 综 合 评 估 社 会 危 害 性 。

(2) 发 射 金 属 弹 丸 的 钢 珠 枪 , 也 属 枪 支 。 自 己 制 作 土 枪 出 售 , 或 者 将 体 育 运 动 用 枪 改 装 成 火 药 枪 的 , 也 构 成 非 法 制 造 、 买 卖 枪 支 罪 ; 情 节 显 著 轻 微 危 害 不 大 的 , 不 以 犯 罪 论 处 ( 气 枪 构 罪 谨 慎 认 定 )。

(3) 不 能 发 射 子 弹 的 仿 真 手 枪 等 , 不 属 于 本 条 的 枪 支 。

2. 罪 过 形 式 : 故 意 。 行 为 人 必 须 明 知 对 象 是 枪 支 。 如 果 不 明 知 对 象 是 枪 支 , 则 不 具 有 涉 枪 犯 罪 的 故 意 , 应 按 认 识 错 误 的 原 理 处 理 。 例 如 , 误 认 为 皮 包 中 是 现 金 而 盗 窃 , 事 后 发 现 是 枪 支 而 持 有 的 。 前 行 为 认 定 为 普 通 盗 窃 罪 , 而 不 是 盗 窃 枪 支 罪 ; 后 行 为 认 定 为 非 法 持 有 枪 支 罪 , 应 当 两 罪 并 罚 。

3. 盗 窃 、 抢 夺 、 抢 劫 , 非 法 持 有 、 私 藏 行 为 :(1) 盗 窃 , 违 反 占 有 者 的 意 思 ,( 一 般 是 秘 密 地 ) 将 财 物 转 移 为 自 己 或 者 第 三 者 占 有 。(2) 抢 夺 , 当 场 直 接 夺 取 他 人 紧 密 占 有 财 物 。(3) 抢 劫 , 以 暴 力 、 胁 迫 或 者 其 他 压 制 反 抗 的 方 法 强 行 转 移 占 有 。(4) 非 法 持 有 , 是 指 不 符 合 配 备 、 配 置 枪 支 、 弹 药 条 件 的 人 员 , 违 反 枪 支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擅 自 持 有 枪 支 、 弹 药 的 行 为 。 持 有 ( 控 制 ) 包 括 直 接 持 有 , 也 包 括 间 接 持 有 , 例 如 存 放 、 藏 匿 在 某 处 , 通 过 他 人 保 管 等 。(5) 私 藏 , 是 指 依 法 配 备 、 配 置 枪 支 、 弹 药 的 人 员 , 在 配 备 、 配 置 枪 支 、 弹 药 的 条 件 消 除 后 , 违 反 枪 支 管 理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 私 自 藏 匿 所 配 备 、 配 置 的 枪 支 、 弹 药 的 行 为 。

盗 窃 、 抢 夺 、 抢 劫 他 人 枪 支 时 , 他 人 占 有 枪 支 、 弹 药 是 否 合 法 , 不 影 响 犯 罪 的 成 立 。 非 法 持 有 枪 支 时 , 枪 支 的 来 源 没 有 限 制 , 非 法 持 有 他 人 赠 与 的 、 自 己 拾 得 的 枪 支 , 均 可 构 成 本 罪 。

4. 罪 数 :(1) 非 法 制 造 、 盗 窃 、 抢 夺 、 抢 劫 枪 支 后 又 非 法 持 有 的 , 系 吸 收 犯 , 只 认 定 为 非 法 制 造 、 盗 窃 、 抢 夺 、 抢 劫 枪 支 罪 一 罪 。(2) 但 如 果 盗 窃 、 抢 夺 、 抢 劫 枪 支 后 又 出 售 的 , 或 者 捡 到 枪 支 非 法 持 有 一 段 时 间 后 又 出 售 的 , 出 售 行 为 仍 可 单 独 以 非 法 买 卖 枪 支 罪 定 罪 。

( 二 ) 非 法 出 租 、 出 借 枪 支 罪 ; 丢 失 枪 支 不 报 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