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二节 赦免
- 汽车肇事案件的认定方法(由重到轻):
- 一、先看罪过,对公共安全是故意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 二、对特定重伤、死亡结果故意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 三、对公共安全是过失,才涉嫌交通肇事。
- 认定交通肇事案的逻辑顺序:
- (一)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 1.隐藏、遗弃致死(致伤):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 如果符合1,构成故意杀人(伤害)罪,则除去死亡(伤害)结果后,再认定其他结果、情节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 (二)交通肇事罪:全案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 2.一般主体 + 公交范围 + 违章行为 + 损失结果(量的要求) + 因果关系(全部、主要、同等责任) + 对结果过失 = 交通肇事罪。
- 3.结果量的规定:(1)一般违章,一死或三重伤;(2)6种情节(酒后、吸毒;无照;安全故障;无牌、报废;超载、逃逸),只需一重伤。
- (三)加重犯: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由重到轻判断是否属加重犯。
- 4.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头有违章,一尾有死亡,死亡因逃逸(不救助)。
- 5.交通肇事后逃逸(逃前构成基本犯)=基本犯+逃逸。
- 6.都不属于,系基本犯。
- (四)指使者
- 7.三种人(主管、车主、承包人)指使违章,只需司机构成基本犯,指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
- 8.四种人(多出乘车人)指使逃逸,司机需逃逸致死,指使者才定交通肇事。

第二节 赦免

汽车肇事案件的认定方法(由重到轻):

一、先看罪过,对公共安全是故意的,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二、对特定重伤、死亡结果故意的,构成故意杀人、故意伤害。

三、对公共安全是过失,才涉嫌交通肇事。

认定交通肇事案的逻辑顺序:

(一)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1.隐藏、遗弃致死(致伤):故意杀人罪(伤害罪)。

如果符合1,构成故意杀人(伤害)罪,则除去死亡(伤害)结果后,再认定其他结果、情节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二)交通肇事罪:全案认定是否构成交通肇事罪。

2.一般主体 + 公交范围 + 违章行为 + 损失结果(量的要求) + 因果关系(全部、主要、同等责任) + 对结果过失 = 交通肇事罪。

3.结果量的规定:(1)一般违章,一死或三重伤;(2)6种情节(酒后、吸毒;无照;安全故障;无牌、报废;超载、逃逸),只需一重伤。

(三)加重犯:构成交通肇事罪之后,由重到轻判断是否属加重犯。

4.因逃逸致人死亡:一头有违章,一尾有死亡,死亡因逃逸(不救助)。

5.交通肇事后逃逸(逃前构成基本犯)=基本犯+逃逸。

6.都不属于,系基本犯。

(四)指使者

7.三种人(主管、车主、承包人)指使违章,只需司机构成基本犯,指使者构成交通肇事罪。

8.四种人(多出乘车人)指使逃逸,司机需逃逸致死,指使者才定交通肇事。

刑 法 上 14-2 考 点 : 赦 免 _4

第 二 节 赦 免

汽 车 肇 事 案 件 的 认 定 方 法 ( 由 重 到 轻 ):

一 、 先 看 罪 过 , 对 公 共 安 全 是 故 意 的 , 构 成 以 危 险 方 法 危 害 公 共 安 全 罪 。

二 、 对 特 定 重 伤 、 死 亡 结 果 故 意 的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 故 意 伤 害 。

三 、 对 公 共 安 全 是 过 失 , 才 涉 嫌 交 通 肇 事 。

认 定 交 通 肇 事 案 的 逻 辑 顺 序 :

( 一 ) 故 意 杀 人 罪 ( 伤 害 罪 )

1. 隐 藏 、 遗 弃 致 死 ( 致 伤 ): 故 意 杀 人 罪 ( 伤 害 罪 )。

如 果 符 合 1,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 伤 害 ) 罪 , 则 除 去 死 亡 ( 伤 害 ) 结 果 后 , 再 认 定 其 他 结 果 、 情 节 是 否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

( 二 ) 交 通 肇 事 罪 : 全 案 认 定 是 否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

2. 一 般 主 体 + 公 交 范 围 + 违 章 行 为 + 损 失 结 果 ( 量 的 要 求 ) + 因 果 关 系 ( 全 部 、 主 要 、 同 等 责 任 ) + 对 结 果 过 失 = 交 通 肇 事 罪 。

3. 结 果 量 的 规 定 :(1) 一 般 违 章 , 一 死 或 三 重 伤 ;(2)6 种 情 节 ( 酒 后 、 吸 毒 ; 无 照 ; 安 全 故 障 ; 无 牌 、 报 废 ; 超 载 、 逃 逸 ), 只 需 一 重 伤 。

( 三 ) 加 重 犯 :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之 后 , 由 重 到 轻 判 断 是 否 属 加 重 犯 。

4. 因 逃 逸 致 人 死 亡 : 一 头 有 违 章 , 一 尾 有 死 亡 , 死 亡 因 逃 逸 ( 不 救 助 )。

5. 交 通 肇 事 后 逃 逸 ( 逃 前 构 成 基 本 犯 )= 基 本 犯 + 逃 逸 。

6. 都 不 属 于 , 系 基 本 犯 。

( 四 ) 指 使 者

7. 三 种 人 ( 主 管 、 车 主 、 承 包 人 ) 指 使 违 章 , 只 需 司 机 构 成 基 本 犯 , 指 使 者 构 成 交 通 肇 事 罪 。

8. 四 种 人 ( 多 出 乘 车 人 ) 指 使 逃 逸 , 司 机 需 逃 逸 致 死 , 指 使 者 才 定 交 通 肇 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