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危害行为
- ★1.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 > (1)形式义务分四种:法律法规、职务业务、法律行为、先前行为。
- > (2)实质义务分三类: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保护义务(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特定领域的报告救助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
- ★2.先前行为与风险创设、提高,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 3.先前作为行为 + 后续的不救助行为 = 能否 “独立成立不作为行为(不作为犯)”?一看因果关系,二看能否合并评价。
- > (1)先看结果可否归因于不救助(因果关系);
- > (2)再看二行为性质是否相同、是否持续行为、结果是否包容。
- > (3)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行为的,先看合并评价行为导致的结果,再考虑是否过当。第一节 危害行为
★1.不作为犯的义务来源。
(1)形式义务分四种:法律法规、职务业务、法律行为、先前行为。 (2)实质义务分三类:监督义务(谁监管风险,谁救助风险)、保护义务(谁是被害人保护人,谁负有保护责任)、特定领域的报告救助义务(谁支配领域,谁报告风险)。
★2.先前行为与风险创设、提高,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最重要条件),才产生救助义务。
3.先前作为行为 + 后续的不救助行为 = 能否 “独立成立不作为行为(不作为犯)”?一看因果关系,二看能否合并评价。
(1)先看结果可否归因于不救助(因果关系); (2)再看二行为性质是否相同、是否持续行为、结果是否包容。 (3)先前行为是防卫、避险行为的,先看合并评价行为导致的结果,再考虑是否过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