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故意、过失(罪过形式)
- 1.故意是对客观不法要素(质的要素)的认识。认识到不法要素(尤其是结果、对象、身份要素),才成立故意。
- 2.不法的量的要素(数额、情节、次数)、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以及违法性认识,责任要素,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

第三节 故意、过失(罪过形式)

1.故意是对客观不法要素(质的要素)的认识。认识到不法要素(尤其是结果、对象、身份要素),才成立故意。

2.不法的量的要素(数额、情节、次数)、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以及违法性认识,责任要素,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

刑 法 上 5-3 考 点 : 故 意 、 过 失 ( 罪 过 形 式 )_1

第 三 节 故 意 、 过 失 ( 罪 过 形 式 )

1. 故 意 是 对 客 观 不 法 要 素 ( 质 的 要 素 ) 的 认 识 。 认 识 到 不 法 要 素 ( 尤 其 是 结 果 、 对 象 、 身 份 要 素 ), 才 成 立 故 意 。

2. 不 法 的 量 的 要 素 ( 数 额 、 情 节 、 次 数 )、 滥 用 职 权 罪 中 的 “ 重 大 损 失 ”、 丢 失 枪 支 不 报 罪 中 的 “ 严 重 后 果 ”, 以 及 违 法 性 认 识 , 责 任 要 素 , 不 是 故 意 成 立 的 必 要 认 识 要 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