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三节 故意、过失(罪过形式)
- 1.故意是对客观不法要素(质的要素)的认识。认识到不法要素(尤其是结果、对象、身份要素),才成立故意。
- 2.不法的量的要素(数额、情节、次数)、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以及违法性认识,责任要素,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第三节 故意、过失(罪过形式)
1.故意是对客观不法要素(质的要素)的认识。认识到不法要素(尤其是结果、对象、身份要素),才成立故意。
2.不法的量的要素(数额、情节、次数)、滥用职权罪中的“重大损失”、丢失枪支不报罪中的“严重后果”,以及违法性认识,责任要素,不是故意成立的必要认识要素。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