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
- 1.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客观违法均可卫,不限暴力和犯罪。包括过失、“黑吃黑”;未成年、精神病也可防卫。
- ★2.时间条件(危险)“正进行”,仍有侵害危险可能性。暂时中断仍可防卫;可以预先设装置,财产犯罪可追回。
- ★3.限度条件“重大损害” + “必需”。轻伤以下均正当。制止侵害所必需;明显过激才不当。
- ★4.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严重暴力指行为,包含该行为的罪名也可特殊防卫。
- ★5.防卫与互殴。琐事纠纷起争执,后动手者可防卫,停了又打可还击。
- ★6.偶然防卫(客观合法 + 主观故意):客观上合法行为(通说合法。少数:不法未遂;不法既遂) + 主观上犯罪故意。
- 7.假想防卫(客观不法 + 主观过失):客观上不法侵害 + 主观上过失或意外。
- 8.紧急避险是以正对正:迫不得已,损害较小权益;避险过当可减免。
- 9.被害人承诺是授权处分:意思自治、法律许可。(1)七个条件:处分权限、承诺能力、对结果承诺、真实意愿、现实承诺、结果发生前承诺、不超承诺范围。(2)对重大条款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第一节 违法阻却事由(正当化事由)

1.防卫起因是“不法”(侵害)。客观违法均可卫,不限暴力和犯罪。包括过失、“黑吃黑”;未成年、精神病也可防卫。

★2.时间条件(危险)“正进行”,仍有侵害危险可能性。暂时中断仍可防卫;可以预先设装置,财产犯罪可追回。

★3.限度条件“重大损害” + “必需”。轻伤以下均正当。制止侵害所必需;明显过激才不当。

★4.特殊防卫:严重人身暴力犯,打死打伤无所谓。严重暴力指行为,包含该行为的罪名也可特殊防卫。

★5.防卫与互殴。琐事纠纷起争执,后动手者可防卫,停了又打可还击。

★6.偶然防卫(客观合法 + 主观故意):客观上合法行为(通说合法。少数:不法未遂;不法既遂) + 主观上犯罪故意。

7.假想防卫(客观不法 + 主观过失):客观上不法侵害 + 主观上过失或意外。

8.紧急避险是以正对正:迫不得已,损害较小权益;避险过当可减免。

9.被害人承诺是授权处分:意思自治、法律许可。(1)七个条件:处分权限、承诺能力、对结果承诺、真实意愿、现实承诺、结果发生前承诺、不超承诺范围。(2)对重大条款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刑 法 上 6-1 考 点 : 违 法 阻 却 事 由 ( 正 当 化 事 由 )

第 一 节 违 法 阻 却 事 由 ( 正 当 化 事 由 )

1. 防 卫 起 因 是 “ 不 法 ”( 侵 害 )。 客 观 违 法 均 可 卫 , 不 限 暴 力 和 犯 罪 。 包 括 过 失 、“ 黑 吃 黑 ”; 未 成 年 、 精 神 病 也 可 防 卫 。

★2. 时 间 条 件 ( 危 险 )“ 正 进 行 ”, 仍 有 侵 害 危 险 可 能 性 。 暂 时 中 断 仍 可 防 卫 ; 可 以 预 先 设 装 置 , 财 产 犯 罪 可 追 回 。

★3. 限 度 条 件 “ 重 大 损 害 ” + “ 必 需 ”。 轻 伤 以 下 均 正 当 。 制 止 侵 害 所 必 需 ; 明 显 过 激 才 不 当 。

★4. 特 殊 防 卫 : 严 重 人 身 暴 力 犯 , 打 死 打 伤 无 所 谓 。 严 重 暴 力 指 行 为 , 包 含 该 行 为 的 罪 名 也 可 特 殊 防 卫 。

★5. 防 卫 与 互 殴 。 琐 事 纠 纷 起 争 执 , 后 动 手 者 可 防 卫 , 停 了 又 打 可 还 击 。

★6. 偶 然 防 卫 ( 客 观 合 法 + 主 观 故 意 ): 客 观 上 合 法 行 为 ( 通 说 合 法 。 少 数 : 不 法 未 遂 ; 不 法 既 遂 ) + 主 观 上 犯 罪 故 意 。

7. 假 想 防 卫 ( 客 观 不 法 + 主 观 过 失 ): 客 观 上 不 法 侵 害 + 主 观 上 过 失 或 意 外 。

8. 紧 急 避 险 是 以 正 对 正 : 迫 不 得 已 , 损 害 较 小 权 益 ; 避 险 过 当 可 减 免 。

9. 被 害 人 承 诺 是 授 权 处 分 : 意 思 自 治 、 法 律 许 可 。(1) 七 个 条 件 : 处 分 权 限 、 承 诺 能 力 、 对 结 果 承 诺 、 真 实 意 愿 、 现 实 承 诺 、 结 果 发 生 前 承 诺 、 不 超 承 诺 范 围 。(2) 对 重 大 条 款 认 识 错 误 , 承 诺 无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