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 欺骗金融机构贷款行为:(1)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造成重大损失,定骗取贷款罪;具有转贷牟利目的,定高利转贷罪。(2)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金融机构”的范围:(1)在金融法、民商法层面上,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包括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新兴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综合理财服务公司)。(2)但在刑法层面上,根据原《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是指获得了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认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
- 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虽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但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银监会监管,不属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 1.贷款诈骗行为: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 2.责任: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见上文7种情形。
- 3.主体: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 4.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系: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 (1)骗取贷款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 (2)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并且具有本节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7种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 5.与高利转贷罪的关系:高利转贷罪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
-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1、高利转贷行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套取”即为骗取的意思。2、责任要素。罪过形式是故意,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主观上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才产生转贷牟利的目的,继而转贷牟利的,不能构成犯罪。

第五节 金融诈骗罪

欺骗金融机构贷款行为:(1)没有非法占有目的,但造成重大损失,定骗取贷款罪;具有转贷牟利目的,定高利转贷罪。(2)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贷款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欺诈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关于“金融机构”的范围:(1)在金融法、民商法层面上,根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包括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信用合作社[含联社];农村资金互助社;财务公司)、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贷款公司;货币经纪公司)、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新兴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综合理财服务公司)。(2)但在刑法层面上,根据原《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的规定,“金融机构”是指获得了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监管的、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一般认为: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

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7类地方金融组织,虽经批准经营金融业务,但没有获得金融许可证、非由银监会监管,不属刑法中的“金融机构”。

1.贷款诈骗行为:贷款时弄虚作假。表现方式:(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的;(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的;(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的;(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或者超出抵押物价值重复担保的;(5)以其他方法诈骗贷款的。

2.责任:故意,非法占有为目的。非法占有目的的认定,见上文7种情形。

3.主体:贷款诈骗罪只能由自然人构成。

4.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关系:有无非法占有目的。

(1)骗取贷款罪,指以欺骗手段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造成重大损失(注:《刑法修正案(十一)》删除了“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行为。

(2)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的行为,并且具有本节可认定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7种情形之一者,就可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行为人实施了骗取贷款行为,但并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构成骗取贷款罪。

5.与高利转贷罪的关系:高利转贷罪是骗取贷款罪的特别法。

高利转贷罪,是指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行为。1、高利转贷行为: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套取”即为骗取的意思。2、责任要素。罪过形式是故意,要求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要求行为人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时,主观上就必须具有转贷牟利的目的。在获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之后,才产生转贷牟利的目的,继而转贷牟利的,不能构成犯罪。

刑 法 下 3-5 考 点 : 金 融 诈 骗 罪 _6

第 五 节 金 融 诈 骗 罪

欺 骗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行 为 :(1) 没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但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定 骗 取 贷 款 罪 ; 具 有 转 贷 牟 利 目 的 , 定 高 利 转 贷 罪 。(2)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构 成 贷 款 诈 骗 罪 ; 只 能 由 自 然 人 构 成 。

贷 款 诈 骗 罪 , 是 指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使 用 欺 诈 方 法 , 诈 骗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贷 款 ,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 关 于 “ 金 融 机 构 ” 的 范 围 :(1) 在 金 融 法 、 民 商 法 层 面 上 , 根 据 《 金 融 机 构 编 码 规 范 》, 包 括 银 行 业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银 行 ; 城 市 信 用 合 作 社 [ 含 联 社 ]; 农 村 信 用 合 作 社 [ 含 联 社 ]; 农 村 资 金 互 助 社 ; 财 务 公 司 )、 银 行 业 非 存 款 类 金 融 机 构 ( 信 托 公 司 ; 金 融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金 融 租 赁 公 司 ; 汽 车 金 融 公 司 ; 贷 款 公 司 ; 货 币 经 纪 公 司 )、 证 券 业 金 融 机 构 ( 证 券 公 司 ; 证 券 投 资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期 货 公 司 ; 投 资 咨 询 公 司 )、 保 险 业 金 融 机 构 ( 财 产 保 险 公 司 ; 人 身 保 险 公 司 ; 再 保 险 公 司 ; 保 险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 保 险 经 纪 公 司 ; 保 险 代 理 公 司 ; 保 险 公 估 公 司 ; 企 业 年 金 )、 交 易 及 结 算 类 金 融 机 构 ( 交 易 所 ; 登 记 结 算 类 机 构 ;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中 央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其 他 金 融 控 股 公 司 )、 新 兴 金 融 企 业 (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 第 三 方 理 财 公 司 ; 综 合 理 财 服 务 公 司 )。(2) 但 在 刑 法 层 面 上 , 根 据 原 《 金 融 许 可 证 管 理 办 法 》 第 3 条 的 规 定 ,“ 金 融 机 构 ” 是 指 获 得 了 金 融 许 可 证 、 由 银 监 会 监 管 的 、 经 批 准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的 金 融 机 构 。 一 般 认 为 : 由 地 方 金 融 监 管 部 门 监 管 的 小 额 贷 款 公 司 、 融 资 担 保 公 司 、 区 域 性 股 权 市

场 、 典 当 行 、 融 资 租 赁 公 司 、 商 业 保 理 公 司 、 地 方 资 产 管 理 公 司 等 7 类 地 方 金 融 组 织 , 虽 经 批 准 经 营 金 融 业 务 , 但 没 有 获 得 金 融 许 可 证 、 非 由 银 监 会 监 管 , 不 属 刑 法 中 的 “ 金 融 机 构 ”。

1. 贷 款 诈 骗 行 为 : 贷 款 时 弄 虚 作 假 。 表 现 方 式 :(1) 编 造 引 进 资 金 、 项 目 等 虚 假 理 由 的 ;(2) 使 用 虚 假 的 经 济 合 同 的 ;(3) 使 用 虚 假 的 证 明 文 件 的 ;(4) 使 用 虚 假 的 产 权 证 明 作 担 保 或 者 超 出 抵 押 物 价 值 重 复 担 保 的 ;(5) 以 其 他 方 法 诈 骗 贷 款 的 。

2. 责 任 : 故 意 ,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的 认 定 , 见 上 文 7 种 情 形 。

3. 主 体 : 贷 款 诈 骗 罪 只 能 由 自 然 人 构 成 。

4. 贷 款 诈 骗 罪 与 骗 取 贷 款 罪 的 关 系 : 有 无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1) 骗 取 贷 款 罪 , 指 以 欺 骗 手 段 取 得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贷 款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 注 :《 刑 法 修 正 案 ( 十 一 )》 删 除 了 “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 的 行 为 。

(2)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骗 取 贷 款 的 行 为 , 并 且 具 有 本 节 可 认 定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的 7 种 情 形 之 一 者 , 就 可 认 定 为 贷 款 诈 骗 罪 ; 如 果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骗 取 贷 款 行 为 , 但 并 不 具 有 非 法 占 有 目 的 , 构 成 骗 取 贷 款 罪 。

5. 与 高 利 转 贷 罪 的 关 系 : 高 利 转 贷 罪 是 骗 取 贷 款 罪 的 特 别 法 。

高 利 转 贷 罪 , 是 指 以 转 贷 牟 利 为 目 的 , 套 取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资 金 高 利 转 贷 他 人 ,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较 大 的 行 为 。1、 高 利 转 贷 行 为 : 套 取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资 金 高 利 转 贷 他 人 ,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较 大 。“ 套 取 ” 即 为 骗 取 的 意 思 。2、 责 任 要 素 。 罪 过 形 式 是 故 意 , 要 求 具 有 转 贷 牟 利 的 目 的 , 要 求 行 为 人 在 获 取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资 金 时 , 主 观 上 就 必 须 具 有 转 贷 牟 利 的 目 的 。 在 获 取 金 融 机 构 信 贷 资 金 之 后 , 才 产 生 转 贷 牟 利 的 目 的 , 继 而 转 贷 牟 利 的 , 不 能 构 成 犯 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