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 买卖商品、提供服务(包括强行借贷)、投标拍卖、股份债权,强迫退出,都是交易。价金悬殊,那是抢劫。
- 1.暴力、威胁手段。暴力可以包容致人轻伤,强迫交易致人轻伤的,仍按强迫交易罪论处;强迫交易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原理为: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 [1] AC [2] ACD
- 2.五种强迫交易行为。违背对方交易者的交易意愿(不愿交易、不愿按此价格交易、不愿以此交易方式交易、不愿与此人交易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借贷的,属于强迫提供金融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
- 3.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交易是否真实、价金是否悬殊。(1)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第八节 扰乱市场秩序罪

买卖商品、提供服务(包括强行借贷)、投标拍卖、股份债权,强迫退出,都是交易。价金悬殊,那是抢劫。

1.暴力、威胁手段。暴力可以包容致人轻伤,强迫交易致人轻伤的,仍按强迫交易罪论处;强迫交易致人重伤、死亡的,认定为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原理为:想象竞合,择一重处)。

[1] AC [2] ACD

2.五种强迫交易行为。违背对方交易者的交易意愿(不愿交易、不愿按此价格交易、不愿以此交易方式交易、不愿与此人交易等)。使用暴力、威胁手段强行借贷的,属于强迫提供金融服务,构成强迫交易罪。

3.强迫交易罪与抢劫罪的区别:交易是否真实、价金是否悬殊。(1)从事正常商品买卖、交易或者劳动服务的人,以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不大的钱物,情节严重的,以强迫交易罪定罪处罚;(2)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买卖、交易、服务为幌子采用暴力、胁迫手段迫使他人交出与合理价钱、费用相差悬殊的钱物的,以抢劫罪定罪处刑。在具体认定时,既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绝对数额,还要考虑超出合理价钱、费用的比例,加以综合判断。

刑 法 下 3-8 考 点 :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罪 _1

第 八 节 扰 乱 市 场 秩 序 罪

买 卖 商 品 、 提 供 服 务 ( 包 括 强 行 借 贷 )、 投 标 拍 卖 、 股 份 债 权 , 强 迫 退 出 , 都 是 交 易 。 价 金 悬 殊 , 那 是 抢 劫 。

1. 暴 力 、 威 胁 手 段 。 暴 力 可 以 包 容 致 人 轻 伤 , 强 迫 交 易 致 人 轻 伤 的 , 仍 按 强 迫 交 易 罪 论 处 ; 强 迫 交 易 致 人 重 伤 、 死 亡 的 , 认 定 为 故 意 伤 害 罪 、 故 意 杀 人 罪 ( 原 理 为 : 想 象 竞 合 , 择 一 重 处 )。

[1] AC [2] ACD

2. 五 种 强 迫 交 易 行 为 。 违 背 对 方 交 易 者 的 交 易 意 愿 ( 不 愿 交 易 、 不 愿 按 此 价 格 交 易 、 不 愿 以 此 交 易 方 式 交 易 、 不 愿 与 此 人 交 易 等 )。 使 用 暴 力 、 威 胁 手 段 强 行 借 贷 的 , 属 于 强 迫 提 供 金 融 服 务 , 构 成 强 迫 交 易 罪 。

3. 强 迫 交 易 罪 与 抢 劫 罪 的 区 别 : 交 易 是 否 真 实 、 价 金 是 否 悬 殊 。(1) 从 事 正 常 商 品 买 卖 、 交 易 或 者 劳 动 服 务 的 人 , 以 暴 力 、 胁 迫 手 段 迫 使 他 人 交 出 与 合 理 价 钱 、 费 用 相 差 不 大 的 钱 物 , 情 节 严 重 的 , 以 强 迫 交 易 罪 定 罪 处 罚 ;(2) 以 非 法 占 有 为 目 的 , 以 买 卖 、 交 易 、 服 务 为 幌 子 采 用 暴 力 、 胁 迫 手 段 迫 使 他 人 交 出 与 合 理 价 钱 、 费 用 相 差 悬 殊 的 钱 物 的 , 以 抢 劫 罪 定 罪 处 刑 。 在 具 体 认 定 时 , 既 要 考 虑 超 出 合 理 价 钱 、 费 用 的 绝 对 数 额 , 还 要 考 虑 超 出 合 理 价 钱 、 费 用 的 比 例 , 加 以 综 合 判 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