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五节 侵犯人格尊严犯罪
- 1.刑讯逼供罪:场景是刑诉;对象是“被告”“犯嫌”。范围要比刑诉宽。2.暴力取证罪:场景是所有诉讼;对象是“证人”(一切作证的人),包括受害人。3.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虐待,间接正犯+帮助犯。4.三罪都是身份犯(司法人员、监管人);都有转化犯,重伤、致死要转化。
- 1.主体身份(身份犯):
- (1)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可构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 (2)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刑事监管机构中的监管人员,也包括劳动教养所(已废除)、强制戒毒所、专门矫治教育机构等行政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押解被监管人的途中或者在提讯时、法院休庭时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也可构成本罪。
- 2.时空环境:
- (1)刑讯逼供罪发生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证人等暴力取证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可构成暴力取证罪。
- (2)暴力取证罪发生在各种诉讼中,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 (3)虐待被监管人罪发生在监管过程中。
- 3.刑讯逼供行为、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
- (1)刑讯、暴力手段行为。刑讯方法、暴力取证方法,即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肉刑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变相肉刑指对被害人使用类似于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觉等。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
- 肉刑的诱供、指供,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 (2)逼供、取证目的或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做出某种供述(包括口供与书面陈述)。不限于逼取有罪供述,也可以强迫其作无罪辩解(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 (3)虐待行为:直接实施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指使者为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间接正犯,被指使者为间接正犯的帮助犯)。
- 4.对象人:
- (1)刑讯逼供罪的对象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比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含义要宽泛。只要是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嫌疑人对待或者被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都可。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暴力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
- (2)暴力取证罪的对象:各种诉讼中的证人。“证人”宜作广义理解:除包括诉讼法(程序规定)层面上作证的人以外;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如被司法机关作为证人对待,也可能成为本罪中的证人。
- (3)虐待被监管人的对象:被监管人。包括: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如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已废除)的人。
- 5.转化犯: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过程,致人伤残(重伤和残废)、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造成轻伤的,仍定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后故意伤害、杀人的,数罪并罚。致人自杀的,系二罪基本犯,而不是转化犯。第五节 侵犯人格尊严犯罪
1.刑讯逼供罪:场景是刑诉;对象是“被告”“犯嫌”。范围要比刑诉宽。2.暴力取证罪:场景是所有诉讼;对象是“证人”(一切作证的人),包括受害人。3.虐待被监管人罪:监管人员指使被监管人虐待,间接正犯+帮助犯。4.三罪都是身份犯(司法人员、监管人);都有转化犯,重伤、致死要转化。
1.主体身份(身份犯):
(1)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行为主体:司法工作人员。即有侦查、检察、审判、监管职责的工作人员。未受公安机关正式录用,受委托履行侦查、监管职责的人员或者合同制民警,也可以成为本罪主体。其他人员可构成共犯(教唆犯、帮助犯)。
(2)虐待被监管人罪的主体: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包括监狱、拘留所、看守所等刑事监管机构中的监管人员,也包括劳动教养所(已废除)、强制戒毒所、专门矫治教育机构等行政监管机构的监管人员。检察院、法院的司法警察在押解被监管人的途中或者在提讯时、法院休庭时殴打或体罚虐待被监管人,也可构成本罪。
2.时空环境:
(1)刑讯逼供罪发生刑事诉讼中。在民事诉讼、行政诉讼中对证人等暴力取证的,不构成刑讯逼供罪,可构成暴力取证罪。
(2)暴力取证罪发生在各种诉讼中,包括刑事诉讼、民事诉讼、行政诉讼。
(3)虐待被监管人罪发生在监管过程中。
3.刑讯逼供行为、暴力取证、虐待被监管人行为。
(1)刑讯、暴力手段行为。刑讯方法、暴力取证方法,即使用肉刑或者变相肉刑。肉刑指对被害人的肉体施行暴力,如吊打、捆绑、殴打以及其他折磨人的肉体的方法。变相肉刑指对被害人使用类似于暴力的摧残和折磨,如冻、饿、烤、晒、不准睡觉等。没有使用肉刑与变相
肉刑的诱供、指供,不成立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
(2)逼供、取证目的或行为。即逼迫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证人做出某种供述(包括口供与书面陈述)。不限于逼取有罪供述,也可以强迫其作无罪辩解(同时触犯其他犯罪的,从一重罪论处)。
(3)虐待行为:直接实施殴打或者体罚虐待;指使被监管人殴打或者体罚虐待其他被监管人(指使者为虐待被监管人罪的间接正犯,被指使者为间接正犯的帮助犯)。
4.对象人:
(1)刑讯逼供罪的对象人:犯罪嫌疑人、刑事被告人。比刑事诉讼法(程序规定)规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含义要宽泛。只要是被公安、司法机关作为嫌疑人对待或者被采取刑事追诉手段的人都可。对其他诉讼参与人实施暴力的,构成故意伤害罪、非法拘禁罪、滥用职权罪等。
(2)暴力取证罪的对象:各种诉讼中的证人。“证人”宜作广义理解:除包括诉讼法(程序规定)层面上作证的人以外;还包括被害人、鉴定人;不具有作证资格的人,不知道案件真相的人,如被司法机关作为证人对待,也可能成为本罪中的证人。
(3)虐待被监管人的对象:被监管人。包括:已决或未决的在押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及其他依法拘留、监管的人。如在监狱、劳动改造管教队、少年犯管教所中服刑的已决犯,在看守所、拘留所关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以及被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劳动教养(已废除)的人。
5.转化犯:在刑讯逼供、暴力取证的过程,致人伤残(重伤和残废)、死亡的,定故意伤害罪(重伤)、故意杀人罪。造成轻伤的,仍定刑讯逼供罪、暴力取证罪。先刑讯逼供、暴力取证,后故意伤害、杀人的,数罪并罚。致人自杀的,系二罪基本犯,而不是转化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