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兜底型罪名
- ★1.滥用职权罪(对行为故意)、玩忽职守罪(对结果过失)是一般法,其他罪是特别法。
- ★2.受贿后渎职,除了三罪(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择一重处;其余均数罪并罚。
- 3.国家机关人员与对象人:(1)无通谋,只构成渎职罪;(2)有通谋,可触犯共同犯罪、渎职罪,想象竞合;(3)既通谋、又不利用职权,数罪并罚。第四节 兜底型罪名
★1.滥用职权罪(对行为故意)、玩忽职守罪(对结果过失)是一般法,其他罪是特别法。
★2.受贿后渎职,除了三罪(徇私枉法、民事行政枉法裁判、执行判决裁定滥用职权),择一重处;其余均数罪并罚。
3.国家机关人员与对象人:(1)无通谋,只构成渎职罪;(2)有通谋,可触犯共同犯罪、渎职罪,想象竞合;(3)既通谋、又不利用职权,数罪并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