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四节 兜底型罪名
- ★1.徇私枉法罪:发生刑事诉讼中(广义的涉刑案司法程序),司法工作人员乱办案。
- 2.私放在押人员罪:对象是“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不属“在押”人员;放走不在押人犯,可构成徇私枉法罪。
-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结合。
- 4.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罪犯通风报信,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没有职责或没有利用职责,构成窝藏、包庇罪。第四节 兜底型罪名
★1.徇私枉法罪:发生刑事诉讼中(广义的涉刑案司法程序),司法工作人员乱办案。
2.私放在押人员罪:对象是“在押”人员。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管制、缓刑、假释、监外执行人员,不属“在押”人员;放走不在押人犯,可构成徇私枉法罪。
★3.徇私舞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罪,与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结合。
4.有查禁犯罪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给罪犯通风报信,构成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没有职责或没有利用职责,构成窝藏、包庇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