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0条

【前科报告制度】依法受过刑事处罚的人,在入伍、就业的时候,应当如实向有关单位报告自己曾受过刑事处罚,不得隐瞒。

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周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人,免除前款规定的报告义务。

刑 法 第 100 条

刑 法 第 100 条

【 前 科 报 告 制 度 】 依 法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的 人 , 在 入 伍 、 就 业 的 时 候 , 应 当 如 实 向 有 关 单 位 报 告 自 己 曾 受 过 刑 事 处 罚 , 不 得 隐 瞒 。

犯 罪 的 时 候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被 判 处 五 年 有 期 徒 刑 以 下 刑 罚 的 人 , 免 除 前 款 规 定 的 报 告 义 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