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09条

【叛逃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履行公务期间,擅离岗位,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掌握国家秘密的国家工作人员叛逃境外或者在境外叛逃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刑 法 第 109 条

刑 法 第 109 条

【 叛 逃 罪 】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在 履 行 公 务 期 间 , 擅 离 岗 位 , 叛 逃 境 外 或 者 在 境 外 叛 逃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 管 制 或 者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掌 握 国 家 秘 密 的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叛 逃 境 外 或 者 在 境 外 叛 逃 的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从 重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