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2条

【刑法溯及力】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以后本法施行以前的行为,如果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如果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的,依照本法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按照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但是如果本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较轻的,适用本法。

本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

刑 法 第 12 条

刑 法 第 12 条

【 刑 法 溯 及 力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成 立 以 后 本 法 施 行 以 前 的 行 为 , 如 果 当 时 的 法 律 不 认 为 是 犯 罪 的 , 适 用 当 时 的 法 律 ; 如 果 当 时 的 法 律 认 为 是 犯 罪 的 , 依 照 本 法 总 则 第 四 章 第 八 节 的 规 定 应 当 追 诉 的 , 按 照 当 时 的 法 律 追 究 刑 事 责 任 , 但 是 如 果 本 法 不 认 为 是 犯 罪 或 者 处 刑 较 轻 的 , 适 用 本 法 。

本 法 施 行 以 前 , 依 照 当 时 的 法 律 已 经 作 出 的 生 效 判 决 , 继 续 有 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