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33条之1

【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

(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

(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

(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

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 法 第 133 条 之 1

刑 法 第 133 条 之 1

【 危 险 驾 驶 罪 】 在 道 路 上 驾 驶 机 动 车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处 拘 役 , 并 处 罚 金 :

( 一 ) 追 逐 竞 驶 , 情 节 恶 劣 的 ;

( 二 ) 醉 酒 驾 驶 机 动 车 的 ;

( 三 ) 从 事 校 车 业 务 或 者 旅 客 运 输 , 严 重 超 过 额 定 乘 员 载 客 , 或 者 严 重 超 过 规 定 时 速 行 驶 的 ;

( 四 ) 违 反 危 险 化 学 品 安 全 管 理 规 定 运 输 危 险 化 学 品 , 危 及 公 共 安 全 的 。

机 动 车 所 有 人 、 管 理 人 对 前 款 第 三 项 、 第 四 项 行 为 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

有 前 两 款 行 为 , 同 时 构 成 其 他 犯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