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43条

【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生产、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病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刑 法 第 143 条

刑 法 第 143 条

【 生 产 、 销 售 不 符 合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罪 】 生 产 、 销 售 不 符 合 食 品 安 全 标 准 的 食 品 , 足 以 造 成 严 重 食 物 中 毒 事 故 或 者 其 他 严 重 食 源 性 疾 病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罚 金 ;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后 果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