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55条

【以走私罪论处的间接走私行为】下列行为,以走私罪论处,依照本节的有关规定处罚:

(一)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国家禁止进口物品的,或者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走私进口的其他货物、物品,数额较大的;

(二)在内海、领海、界河、界湖运输、收购、贩卖国家禁止进出口物品的,或者运输、收购、贩卖国家限制进出口货物、物品,数额较大,没有合法证明的。

刑 法 第 155 条

刑 法 第 155 条

【 以 走 私 罪 论 处 的 间 接 走 私 行 为 】 下 列 行 为 , 以 走 私 罪 论 处 , 依 照 本 节 的 有 关 规 定 处 罚 :

( 一 ) 直 接 向 走 私 人 非 法 收 购 国 家 禁 止 进 口 物 品 的 , 或 者 直 接 向 走 私 人 非 法 收 购 走 私 进 口 的 其 他 货 物 、 物 品 , 数 额 较 大 的 ;

( 二 ) 在 内 海 、 领 海 、 界 河 、 界 湖 运 输 、 收 购 、 贩 卖 国 家 禁 止 进 出 口 物 品 的 , 或 者 运 输 、 收 购 、 贩 卖 国 家 限 制 进 出 口 货 物 、 物 品 , 数 额 较 大 , 没 有 合 法 证 明 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