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65条

【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国有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利用职务便利,自己经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企业同类的营业,获取非法利益,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其他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实施前款行为,致使公司、企业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 法 第 165 条

刑 法 第 165 条

【 非 法 经 营 同 类 营 业 罪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 利 用 职 务 便 利 , 自 己 经 营 或 者 为 他 人 经 营 与 其 所 任 职 公 司 、 企 业 同 类 的 营 业 , 获 取 非 法 利 益 , 数 额 巨 大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其 他 公 司 、 企 业 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违 反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规 定 , 实 施 前 款 行 为 , 致 使 公 司 、 企 业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