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79条

【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发行股票或者公司、企业债券,数额巨大、后果严重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非法募集资金金额百分之一以上百分之五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 法 第 179 条

刑 法 第 179 条

【 擅 自 发 行 股 票 、 公 司 、 企 业 债 券 罪 】 未 经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 擅 自 发 行 股 票 或 者 公 司 、 企 业 债 券 , 数 额 巨 大 、 后 果 严 重 或 者 有 其 他 严 重 情 节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或 者 单 处 非 法 募 集 资 金 金 额 百 分 之 一 以 上 百 分 之 五 以 下 罚 金 。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