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7条

【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吸收客户资金不入帐,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 法 第 187 条

刑 法 第 187 条

【 吸 收 客 户 资 金 不 入 帐 罪 】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吸 收 客 户 资 金 不 入 帐 , 数 额 巨 大 或 者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二 万 元 以 上 二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数 额 特 别 巨 大 或 者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损 失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五 万 元 以 上 五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金 。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