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189条

【对违法票据承兑、付款、保证罪】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对违反票据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者保证,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 法 第 189 条

刑 法 第 189 条

【 对 违 法 票 据 承 兑 、 付 款 、 保 证 罪 】 银 行 或 者 其 他 金 融 机 构 的 工 作 人 员 在 票 据 业 务 中 , 对 违 反 票 据 法 规 定 的 票 据 予 以 承 兑 、 付 款 或 者 保 证 , 造 成 重 大 损 失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造 成 特 别 重 大 损 失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