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12条

【税收征缴优先原则】犯本节第二百零一条至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之罪,被判处罚金、没收财产的,在执行前,应当先由税务机关追缴税款和所骗取的出口退税款。

刑 法 第 212 条

刑 法 第 212 条

【 税 收 征 缴 优 先 原 则 】 犯 本 节 第 二 百 零 一 条 至 第 二 百 零 五 条 规 定 之 罪 , 被 判 处 罚 金 、 没 收 财 产 的 , 在 执 行 前 , 应 当 先 由 税 务 机 关 追 缴 税 款 和 所 骗 取 的 出 口 退 税 款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