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236条之1

【负有照护职责人员性侵罪】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未成年女性负有监护、收养、看护、教育、医疗等特殊职责的人员,与该未成年女性发生性关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恶劣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有前款行为,同时又构成本法第二百三十六条规定之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刑 法 第 236 条 之 1

刑 法 第 236 条 之 1

【 负 有 照 护 职 责 人 员 性 侵 罪 】 对 已 满 十 四 周 岁 不 满 十 六 周 岁 的 未 成 年 女 性 负 有 监 护 、 收 养 、 看 护 、 教 育 、 医 疗 等 特 殊 职 责 的 人 员 , 与 该 未 成 年 女 性 发 生 性 关 系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情 节 恶 劣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有 前 款 行 为 , 同 时 又 构 成 本 法 第 二 百 三 十 六 条 规 定 之 罪 的 , 依 照 处 罚 较 重 的 规 定 定 罪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