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21条
【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罪】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一)多次实施运送行为或者运送人数众多的;
(二)所使用的船只、车辆等交通工具不具备必要的安全条件,足以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违法所得数额巨大的;
(四)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在运送他人偷越国(边)境中造成被运送人重伤、死亡,或者以暴力、威胁方法抗拒检查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犯前两款罪,对被运送人有杀害、伤害、强奸、拐卖等犯罪行为,或者对检查人员有杀害、伤害等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刑 法 第 321 条
刑 法 第 321 条
【 运 送 他 人 偷 越 国 ( 边 ) 境 罪 】 运 送 他 人 偷 越 国 ( 边 ) 境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或 者 管 制 , 并 处 罚 金 ; 有 下 列 情 形 之 一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 一 ) 多 次 实 施 运 送 行 为 或 者 运 送 人 数 众 多 的 ;
( 二 ) 所 使 用 的 船 只 、 车 辆 等 交 通 工 具 不 具 备 必 要 的 安 全 条 件 , 足 以 造 成 严 重 后 果 的 ;
( 三 ) 违 法 所 得 数 额 巨 大 的 ;
( 四 ) 有 其 他 特 别 严 重 情 节 的 。
在 运 送 他 人 偷 越 国 ( 边 ) 境 中 造 成 被 运 送 人 重 伤 、 死 亡 , 或 者 以 暴 力 、 威 胁 方 法 抗 拒 检 查 的 , 处 七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犯 前 两 款 罪 , 对 被 运 送 人 有 杀 害 、 伤 害 、 强 奸 、 拐 卖 等 犯 罪 行 为 , 或 者 对 检 查 人 员 有 杀 害 、 伤 害 等 犯 罪 行 为 的 , 依 照 数 罪 并 罚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