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34条

【非法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罪】非法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足以危害人体健康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造成特别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采集、供应血液、制作、供应血液制品事故罪】经国家主管部门批准采集、供应血液或者制作、供应血液制品的部门,不依照规定进行检测或者违背其他操作规定,造成危害他人身体健康后果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刑 法 第 334 条

刑 法 第 334 条

【 非 法 采 集 、 供 应 血 液 、 制 作 、 供 应 血 液 制 品 罪 】 非 法 采 集 、 供 应 血 液 或 者 制 作 、 供 应 血 液 制 品 , 不 符 合 国 家 规 定 的 标 准 , 足 以 危 害 人 体 健 康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罚 金 ; 对 人 体 健 康 造 成 严 重 危 害 的 , 处 五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造 成 特 别 严 重 后 果 的 , 处 十 年 以 上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无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或 者 没 收 财 产 。

【 采 集 、 供 应 血 液 、 制 作 、 供 应 血 液 制 品 事 故 罪 】 经 国 家 主 管 部 门 批 准 采 集 、 供 应 血 液 或 者 制 作 、 供 应 血 液 制 品 的 部 门 , 不 依 照 规 定 进 行 检 测 或 者 违 背 其 他 操 作 规 定 , 造 成 危 害 他 人 身 体 健 康 后 果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