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67条 【淫秽物品的范围】本法所称淫秽物品,是指具体描绘性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的诲淫性的书刊、影片、录像带、录音带、图片及其他淫秽物品。 有关人体生理、医学知识的科学著作不是淫秽物品。 包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艺术作品不视为淫秽物品。 刑 法 第 367 条 刑 法 第 367 条 【 淫 秽 物 品 的 范 围 】 本 法 所 称 淫 秽 物 品 , 是 指 具 体 描 绘 性 行 为 或 者 露 骨 宣 扬 色 情 的 诲 淫 性 的 书 刊 、 影 片 、 录 像 带 、 录 音 带 、 图 片 及 其 他 淫 秽 物 品 。 有 关 人 体 生 理 、 医 学 知 识 的 科 学 著 作 不 是 淫 秽 物 品 。 包 含 有 色 情 内 容 的 有 艺 术 价 值 的 文 学 、 艺 术 作 品 不 视 为 淫 秽 物 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