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7条

【单位受贿罪】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前款所列单位,在经济往来中,在帐外暗中收受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受贿论,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 法 第 387 条

刑 法 第 387 条

【 单 位 受 贿 罪 】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人 民 团 体 , 索 取 、 非 法 收 受 他 人 财 物 , 为 他 人 谋 取 利 益 , 情 节 严 重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情 节 特 别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十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前 款 所 列 单 位 , 在 经 济 往 来 中 , 在 帐 外 暗 中 收 受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手 续 费 的 , 以 受 贿 论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