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88条 【斡旋受贿犯罪】国家工作人员利用本人职权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通过其他国家工作人员职务上的行为,为请托人谋取不正当利益,索取请托人财物或者收受请托人财物的,以受贿论处。 刑 法 第 388 条 刑 法 第 388 条 【 斡 旋 受 贿 犯 罪 】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利 用 本 人 职 权 或 者 地 位 形 成 的 便 利 条 件 , 通 过 其 他 国 家 工 作 人 员 职 务 上 的 行 为 , 为 请 托 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索 取 请 托 人 财 物 或 者 收 受 请 托 人 财 物 的 , 以 受 贿 论 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