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391条

【对单位行贿罪】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机关、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以财物的,或者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 法 第 391 条

刑 法 第 391 条

【 对 单 位 行 贿 罪 】 为 谋 取 不 正 当 利 益 , 给 予 国 家 机 关 、 国 有 公 司 、 企 业 、 事 业 单 位 、 人 民 团 体 以 财 物 的 , 或 者 在 经 济 往 来 中 , 违 反 国 家 规 定 , 给 予 各 种 名 义 的 回 扣 、 手 续 费 的 , 处 三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并 处 罚 金 ; 情 节 严 重 的 , 处 三 年 以 上 七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 并 处 罚 金 。

单 位 犯 前 款 罪 的 , 对 单 位 判 处 罚 金 , 并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