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403条

【滥用管理公司、证券职权罪】国家有关主管部门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对不符合法律规定条件的公司设立、登记申请或者股票、债券发行、上市申请,予以批准或者登记,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上级部门强令登记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实施前款行为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刑 法 第 403 条

刑 法 第 403 条

【 滥 用 管 理 公 司 、 证 券 职 权 罪 】 国 家 有 关 主 管 部 门 的 国 家 机 关 工 作 人 员 , 徇 私 舞 弊 , 滥 用 职 权 , 对 不 符 合 法 律 规 定 条 件 的 公 司 设 立 、 登 记 申 请 或 者 股 票 、 债 券 发 行 、 上 市 申 请 , 予 以 批 准 或 者 登 记 , 致 使 公 共 财 产 、 国 家 和 人 民 利 益 遭 受 重 大 损 失 的 , 处 五 年 以 下 有 期 徒 刑 或 者 拘 役 。

上 级 部 门 强 令 登 记 机 关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实 施 前 款 行 为 的 , 对 其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 依 照 前 款 的 规 定 处 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