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6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附加、独立适用】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

独立适用剥夺政治权利的,依照本法分则的规定。

刑 法 第 56 条

刑 法 第 56 条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附 加 、 独 立 适 用 】 对 于 危 害 国 家 安 全 的 犯 罪 分 子 应 当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对 于 故 意 杀 人 、 强 奸 、 放 火 、 爆 炸 、 投 毒 、 抢 劫 等 严 重 破 坏 社 会 秩 序 的 犯 罪 分 子 , 可 以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

独 立 适 用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 依 照 本 法 分 则 的 规 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