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58条

【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计算、效力与执行】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

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

刑 法 第 58 条

刑 法 第 58 条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期 计 算 、 效 力 与 执 行 】 附 加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刑 期 , 从 徒 刑 、 拘 役 执 行 完 毕 之 日 或 者 从 假 释 之 日 起 计 算 ;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效 力 当 然 施 用 于 主 刑 执 行 期 间 。

被 剥 夺 政 治 权 利 的 犯 罪 分 子 , 在 执 行 期 间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行 政 法 规 和 国 务 院 公 安 部 门 有 关 监 督 管 理 的 规 定 , 服 从 监 督 ; 不 得 行 使 本 法 第 五 十 四 条 规 定 的 各 项 权 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