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5条

【一般累犯】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

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刑 法 第 65 条

刑 法 第 65 条

【 一 般 累 犯 】 被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的 犯 罪 分 子 , 刑 罚 执 行 完 毕 或 者 赦 免 以 后 , 在 五 年 以 内 再 犯 应 当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以 上 刑 罚 之 罪 的 , 是 累 犯 , 应 当 从 重 处 罚 , 但 是 过 失 犯 罪 和 不 满 十 八 周 岁 的 人 犯 罪 的 除 外 。

前 款 规 定 的 期 限 , 对 于 被 假 释 的 犯 罪 分 子 , 从 假 释 期 满 之 日 起 计 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