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69条
【数罪并罚的一般原则】判决宣告以前一人犯数罪的,除判处死刑和无期徒刑的以外,应当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期,但是管制最高不能超过三年,拘役最高不能超过一年,有期徒刑总和刑期不满三十五年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年,总和刑期在三十五年以上的,最高不能超过二十五年。
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拘役的,执行有期徒刑。数罪中有判处有期徒刑和管制,或者拘役和管制的,有期徒刑、拘役执行完毕后,管制仍须执行。
数罪中有判处附加刑的,附加刑仍须执行,其中附加刑种类相同的,合并执行,种类不同的,分别执行。
刑 法 第 69 条
刑 法 第 69 条
【 数 罪 并 罚 的 一 般 原 则 】 判 决 宣 告 以 前 一 人 犯 数 罪 的 , 除 判 处 死 刑 和 无 期 徒 刑 的 以 外 , 应 当 在 总 和 刑 期 以 下 、 数 刑 中 最 高 刑 期 以 上 , 酌 情 决 定 执 行 的 刑 期 , 但 是 管 制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三 年 , 拘 役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一 年 , 有 期 徒 刑 总 和 刑 期 不 满 三 十 五 年 的 ,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二 十 年 , 总 和 刑 期 在 三 十 五 年 以 上 的 , 最 高 不 能 超 过 二 十 五 年 。
数 罪 中 有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和 拘 役 的 , 执 行 有 期 徒 刑 。 数 罪 中 有 判 处 有 期 徒 刑 和 管 制 , 或 者 拘 役 和 管 制 的 , 有 期 徒 刑 、 拘 役 执 行 完 毕 后 , 管 制 仍 须 执 行 。
数 罪 中 有 判 处 附 加 刑 的 , 附 加 刑 仍 须 执 行 , 其 中 附 加 刑 种 类 相 同 的 , 合 并 执 行 , 种 类 不 同 的 , 分 别 执 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