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 3-1:不作为行为与不作为犯
概述
不作为犯是指行为人负有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能够履行而未履行,从而造成危害结果的犯罪形态。核心要素包括:作为义务来源(形式四分法、实质三分法)、作为可能性、因果关系。不作为犯分为纯正不作为犯(法律明文规定)和不纯正不作为犯(以不作为方式实现作为犯的构成要件)。
作为义务来源
作为义务的来源包括四种形式:法律法规规定(如夫妻间的抚养义务)、职务业务要求(如消防员的灭火义务)、法律行为引起(如合同约定的照顾义务)、先前行为创设(先行行为创设或增加的风险)。实质三分法从形式义务来源中提取实质判断标准,即对法益的保护义务和对危险源的监督义务。
因果关系判断
判断不作为与结果之间是否有因果关系,采用条件关系+可谴责性的双重标准。仅有条件关系不够,还需判断不作为是否是”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条件”。例如:相约踢球致一方心脏病发,踢球行为与死亡仅有条件关系,无因果关系;高速公路撞人后逃逸致被害人被其他车辆碾压,前段构成交通肇事,后段成立不作为的故意杀人。
夫妻/家庭成员间的救助义务
根据民法典第1059条,夫妻有相互抚养义务,包含危难时的救助义务。离婚诉讼期间,即使误认为无义务而不救助,仍成立故意的不作为犯罪——属于违法性认识错误,不阻却故意成立。成年子女对父母有赡养、辅助和保护义务;但成年兄弟姐妹之间一般无此义务。
先前行为与作为义务
并非所有先前行为都产生作为义务。需满足:风险由先前行为创设或增加,先前行为与危险具有刑法上的因果关系,是”应当负主要责任的条件”。例:小偷为摆脱追赶跳河后溺亡,追赶行为与落水风险仅是条件关系,追赶者无救助义务;醉酒者深夜冻死,饮酒者也无救助义务。
作为犯与不作为犯的区分
关键在于:最终结果是与作为有因果关系,还是与不作为有因果关系。将人撞倒后拖往外地的偏僻处抛弃,系作为犯(创设风险);撞倒后逃走不救助,才是不作为。区分标准是行为是否直接导致危险或结果,而非形式上的动作。
正当行为后的不救助
先前行为是正当防卫或紧急避险时,采用三步法判断:①将先前行为评价为裸的伤害/杀害行为;②判断后续不救助与结果是否有因果关系,能否合并评价;③判断合并行为是否超过正当限度。例如:正当防卫中过失致人伤害后不救助,需按此标准判断是否构成犯罪。
共同犯罪中的不作为
在共同犯罪中,无先前行为引发的义务则无制止义务。例:甲乙共同入户抢劫后,乙临时起意杀害被害人,甲旁观未制止——甲不构成不作为的故意杀人罪,仅构成抢劫罪,因为甲乙抢劫行为与乙的杀人行为仅有条件关系,无因果关系,甲对乙的杀人行为无制止义务。
案例解析
- 遗弃婴儿案:利用他人实施遗弃,构成遗弃罪间接正犯;后续将婴儿放菜市场门口不救助,构成不作为的遗弃罪与过失致人死亡罪,想象竞合。
- 交通肇事案:即使及时送医也无法挽回生命,因不作为与死亡无因果关系,不构成不作为犯罪。
- 嫖娼中不救助:危险发生在他人管控领域,行为人无作为义务,不构成不作为犯。
- 公共场所经营者:有安全保障义务,但对旅客财产仅在有过错时负责;对人身侵害有制止义务。
身份与共犯
不作为犯是身份犯,要求正犯具有”保证人”身份。第三人虽无此身份,但可成立共犯(教唆犯、帮助犯)。例如:有义务救助者被第三人阻拦时,第三人可成立不作为犯罪的帮助犯。夫妻之间有保护义务,但成年人之间不存在监督义务,故知情不制止不构成不作为的帮助犯。
行政义务与刑法义务
行政法规规定的义务(如消防法中的报警义务)不等于刑法上的作为义务。遇到火灾不报警是行政法上的不作为,而非刑法上的不作为。刑法只对特定严重不作为行为设立罪名,需严格区分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