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笔记 3-3:因果关系

相当因果关系说的基本判断方法

在法考和我国司法实务中,刑法因果关系的判断采用相当因果关系说。相当因果关系说是在条件说判断的基础上,对造成结果的数个条件进行筛选,挑选出数个条件中相当性的条件作为造成结果的原因。需进行双层次判断:首先根据”无A则无B”的标准,将造成结果的所有条件列举出来;然后从数个条件中筛选出应当负主要责任、作用最大、最为重要、最通常的条件,即具有相当性的条件,作为造成结果的原因。判断是否存在条件关系应以”无A则无B”为原则。


介入因素与因果关系的中断规则

介入因素(通常为A2)与因果关系的认定:如果介入因素(A2)和A1是依附关系,则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关系。介入因素是否中断因果的主要考量是:介入因素是否是可以预料的日常事件。如果是,则与之前的行为是依附关系,不中断因果;如果不是,则与之前的行为是独立关系,可能中断因果。例如甲伤害乙后,警察将乙送医途中,车辆出现故障导致乙亡,车辆故障可中断因果,与甲伤害行为不属于依附关系。而甲伤害乙后开车送医院途中因交通事故耽误1小时导致乙身亡,交通事故是可预料的日常事件,系依附关系,介入因素不中断因果。


特殊体质与因果关系的客观判断

行为人实施了通常情形下不足以致人死亡的暴力,但由于被害人存在某种疾病或特殊体质而导致死亡的情形中,因被害人的特殊体质是在行为时就已既存的客观事实,并不是可以变动的介入条件,行为人的行为是造成结果的唯一条件,对结果有100%的作用。因此,应当肯定行为人的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在客观上存在因果关系。至于行为人是否认识到或应当预见被害人存在疾病或特殊体质,只是行为人主观上有无故意、过失的问题,而不影响客观因果关系的判断。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何罪,应当将客观与主观结合判断。


放火案:独立关系与依附关系的分歧

放火将被害人房屋点着,被害人逃出后为5000元现金返回取钱被烧断的房梁砸死。对此存在两种解释方向:否认因果关系的理由是,根据条件说放火行为与返回取钱的涉险行为均与死亡有条件关系,但被害人系精神正常的成年人对自己行为后果清楚,返回保护有限法益违反常理,两条件系独立关系,被害人涉险行为责任更大,故放火与死亡不具有相当性。肯定因果关系的理由是,被害人在当时情况下来不及精确判断危险性,返回住宅取财符合常理,两条件系依附关系,被害人负次要责任,放火行为负主要责任,具有相当性。


集资诈骗与因果关系的相当性判断

集资诈骗等诈骗案件中,行为人的诈骗行为(A1)、被害人的认识错误(A2),均是导致资金被骗结果(R)的条件。但在相当性上,被害人的认识错误是因诈骗行为引起。在责任方面,刑法认为尽管被害人有过错,但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仍承担主要责任。故而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与被骗结果之间具有相当性,有因果关系。因果关系只是客观不法的要素,要成立犯罪还需主观有责。即使客观上有因果关系,但主观上对于危害结果没有过错,不具有过失,也不能承担刑事责任。


杀人后埋尸被冻死:事前故意的认定

杀人后埋尸致人死亡,最终死亡原因是被冻死。杀人行为和埋尸行为均与死亡具有条件关系。通常情况下,杀人之后大概率会埋尸,故杀人行为与埋尸行为之间是依附关系,因果关系不中断,杀人行为与死亡结果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主观上,行为人存在事实认识错误,属于因果关系错误中的事前故意,系具体错误,仍具有杀人故意。根据《刑法》第232条,构成故意杀人罪既遂一罪。因果关系中的事前故意,按通说因果关系不中断。


同时犯因果关系的四种情形

同时犯因果关系实质是证据认定规则的判断,同时犯因果关系有四种情形:一、A1、A2谁打中查不清,那么都无因果。二、A1、A2都打中,都致命,那么都有因果。三、A1、A2都打中,作用大小查不清,那么都有因果。四、事实完全查得清,那么按查清情况认定。共同犯罪和同时犯,归责的原则有很大区别。同时犯多指无意思联络。当能够证明危害结果与共同犯罪的每个人之间的实行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时,证据证明和事实认定没有疑问,与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并不矛盾。


追赶场景与致死可能性的因果判断

甲追赶小偷,小偷慌忙中撞上疾驰汽车身亡,甲的行为与小偷死亡之间不具有因果关系。原因是追赶行为系一般追赶,本身没有致死可能性,一般人在此情形下也不会往死路上跑,所以追赶行为和撞上汽车的行为没有大概率关联,系独立关系,且慌忙表明小偷自身负主要责任。但若甲持砍刀追杀小偷,导致小偷被迫横穿马路被撞死,则可以认定甲的行为和小偷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然后再判断防卫是否过当。


重叠因果关系与多条件责任分配

多条件共同导致结果时,各条件均与结果有因果关系且都负责任的,属于重叠因果关系。例如乘客攻击公交车司机,一般司机受干扰时不会放弃驾驶,但被狠踹后背即使不放弃驾驶也大概率会导致汽车失控,这类案例中乘客和司机对事故结果责任都很大,与他人死亡结果均有因果关系,系重叠因果关系。又如警察押送犯人,警察未紧跟和犯人逃走都与脱逃结果有条件关系,警察职责中有防止犯人脱逃的内容,故警察对犯人脱逃结果负责,具有因果关系,构成失职致使在押人员脱逃罪,犯人本人也构成脱逃罪,两个条件与结果均有因果关系。


特殊案件中的条件关系排除

某些情形下,先前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可能不存在条件关系。例如车管所工作人员给身患疾病、不符合取得驾驶证的驾驶员发证,后驾驶员因天气恶劣发生交通事故致多名旅客遇难。即使甲没有滥用职权行为即给没有疾病的乙发放驾驶证,没有疾病的乙在该情况下驾车仍会发生交通事故,故二者没有条件关系,也无因果关系,交通事故与天气恶劣有条件关系和因果关系。又如醉酒后超速开车压飞井盖砸死人,如果在不超速的情况下也会压飞井盖,则醉酒超速行为与压飞井盖死亡结果无条件关系,更无因果关系,应将死亡结果归因于井盖放置不当等因素。

刑 法 笔 记 3-3 因 果 关 系

刑 法 笔 记 3-3: 因 果 关 系

相 当 因 果 关 系 说 的 基 本 判 断 方 法

在 法 考 和 我 国 司 法 实 务 中 , 刑 法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采 用 相 当 因 果 关 系 说 。 相 当 因 果 关 系 说 是 在 条 件 说 判 断 的 基 础 上 , 对 造 成 结 果 的 数 个 条 件 进 行 筛 选 , 挑 选 出 数 个 条 件 中 相 当 性 的 条 件 作 为 造 成 结 果 的 原 因 。 需 进 行 双 层 次 判 断 : 首 先 根 据 ” 无 A 则 无 B” 的 标 准 , 将 造 成 结 果 的 所 有 条 件 列 举 出 来 ; 然 后 从 数 个 条 件 中 筛 选 出 应 当 负 主 要 责 任 、 作 用 最 大 、 最 为 重 要 、 最 通 常 的 条 件 , 即 具 有 相 当 性 的 条 件 , 作 为 造 成 结 果 的 原 因 。 判 断 是 否 存 在 条 件 关 系 应 以 ” 无 A 则 无 B” 为 原 则 。


介 入 因 素 与 因 果 关 系 的 中 断 规 则

介 入 因 素 ( 通 常 为 A2) 与 因 果 关 系 的 认 定 : 如 果 介 入 因 素 (A2) 和 A1 是 依 附 关 系 , 则 介 入 因 素 不 中 断 因 果 关 系 。 介 入 因 素 是 否 中 断 因 果 的 主 要 考 量 是 : 介 入 因 素 是 否 是 可 以 预 料 的 日 常 事 件 。 如 果 是 , 则 与 之 前 的 行 为 是 依 附 关 系 , 不 中 断 因 果 ; 如 果 不 是 , 则 与 之 前 的 行 为 是 独 立 关 系 , 可 能 中 断 因 果 。 例 如 甲 伤 害 乙 后 , 警 察 将 乙 送 医 途 中 , 车 辆 出 现 故 障 导 致 乙 亡 , 车 辆 故 障 可 中 断 因 果 , 与 甲 伤 害 行 为 不 属 于 依 附 关 系 。 而 甲 伤 害 乙 后 开 车 送 医 院 途 中 因 交 通 事 故 耽 误 1 小 时 导 致 乙 身 亡 , 交 通 事 故 是 可 预 料 的 日 常 事 件 , 系 依 附 关 系 , 介 入 因 素 不 中 断 因 果 。


特 殊 体 质 与 因 果 关 系 的 客 观 判 断

行 为 人 实 施 了 通 常 情 形 下 不 足 以 致 人 死 亡 的 暴 力 , 但 由 于 被 害 人 存 在 某 种 疾 病 或 特 殊 体 质 而 导 致 死 亡 的 情 形 中 , 因 被 害 人 的 特 殊 体 质 是 在 行 为 时 就 已 既 存 的 客 观 事 实 , 并 不 是 可 以 变 动 的 介 入 条 件 ,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是 造 成 结 果 的 唯 一 条 件 , 对 结 果 有 100% 的 作 用 。 因 此 , 应 当 肯 定 行 为 人 的 行 为 与 死 亡 结 果 之 间 在 客 观 上 存 在 因 果 关 系 。 至 于 行 为 人 是 否 认 识 到 或 应 当 预 见 被 害 人 存 在 疾 病 或 特 殊 体 质 , 只 是 行 为 人 主 观 上 有 无 故 意 、 过 失 的 问 题 , 而 不 影 响 客 观 因 果 关 系 的 判 断 。 行 为 人 是 否 构 成 犯 罪 、 构 成 何 罪 , 应 当 将 客 观 与 主 观 结 合 判 断 。


放 火 案 : 独 立 关 系 与 依 附 关 系 的 分 歧

放 火 将 被 害 人 房 屋 点 着 , 被 害 人 逃 出 后 为 5000 元 现 金 返 回 取 钱 被 烧 断 的 房 梁 砸 死 。 对 此 存 在 两 种 解 释 方 向 : 否 认 因 果 关 系 的 理 由 是 , 根 据 条 件 说 放 火 行 为 与 返 回 取 钱 的 涉 险 行 为 均 与 死 亡 有 条 件 关 系 , 但 被 害 人 系 精 神 正 常 的 成 年 人 对 自 己 行 为 后 果 清 楚 , 返 回 保 护 有 限 法 益 违 反 常 理 , 两 条 件 系 独 立 关 系 , 被 害 人 涉 险 行 为 责 任 更 大 , 故 放 火 与 死 亡 不 具 有 相 当 性 。 肯 定 因 果 关 系 的 理 由 是 , 被 害 人 在 当 时 情 况 下 来 不 及 精 确 判 断 危 险 性 , 返 回 住 宅 取 财 符 合 常 理 , 两 条 件 系 依 附 关 系 , 被 害 人 负 次 要 责 任 , 放 火 行 为 负 主 要 责 任 , 具 有 相 当 性 。


集 资 诈 骗 与 因 果 关 系 的 相 当 性 判 断

集 资 诈 骗 等 诈 骗 案 件 中 , 行 为 人 的 诈 骗 行 为 (A1)、 被 害 人 的 认 识 错 误 (A2), 均 是 导 致 资 金 被 骗 结 果 (R) 的 条 件 。 但 在 相 当 性 上 , 被 害 人 的 认 识 错 误 是 因 诈 骗 行 为 引 起 。 在 责 任 方 面 , 刑 法 认 为 尽 管 被 害 人 有 过 错 , 但 行 为 人 的 诈 骗 行 为 仍 承 担 主 要 责 任 。 故 而 行 为 人 的 诈 骗 行 为 与 被 骗 结 果 之 间 具 有 相 当 性 , 有 因 果 关 系 。 因 果 关 系 只 是 客 观 不 法 的 要 素 , 要 成 立 犯 罪 还 需 主 观 有 责 。 即 使 客 观 上 有 因 果 关 系 , 但 主 观 上 对 于 危 害 结 果 没 有 过 错 , 不 具 有 过 失 , 也 不 能 承 担 刑 事 责 任 。


杀 人 后 埋 尸 被 冻 死 : 事 前 故 意 的 认 定

杀 人 后 埋 尸 致 人 死 亡 , 最 终 死 亡 原 因 是 被 冻 死 。 杀 人 行 为 和 埋 尸 行 为 均 与 死 亡 具 有 条 件 关 系 。 通 常 情 况 下 , 杀 人 之 后 大 概 率 会 埋 尸 , 故 杀 人 行 为 与 埋 尸 行 为 之 间 是 依 附 关 系 , 因 果 关 系 不 中 断 , 杀 人 行 为 与 死 亡 结 果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 主 观 上 , 行 为 人 存 在 事 实 认 识 错 误 , 属 于 因 果 关 系 错 误 中 的 事 前 故 意 , 系 具 体 错 误 , 仍 具 有 杀 人 故 意 。 根 据 《 刑 法 》 第 232 条 , 构 成 故 意 杀 人 罪 既 遂 一 罪 。 因 果 关 系 中 的 事 前 故 意 , 按 通 说 因 果 关 系 不 中 断 。


同 时 犯 因 果 关 系 的 四 种 情 形

同 时 犯 因 果 关 系 实 质 是 证 据 认 定 规 则 的 判 断 , 同 时 犯 因 果 关 系 有 四 种 情 形 : 一 、A1、A2 谁 打 中 查 不 清 , 那 么 都 无 因 果 。 二 、A1、A2 都 打 中 , 都 致 命 , 那 么 都 有 因 果 。 三 、A1、A2 都 打 中 , 作 用 大 小 查 不 清 , 那 么 都 有 因 果 。 四 、 事 实 完 全 查 得 清 , 那 么 按 查 清 情 况 认 定 。 共 同 犯 罪 和 同 时 犯 , 归 责 的 原 则 有 很 大 区 别 。 同 时 犯 多 指 无 意 思 联 络 。 当 能 够 证 明 危 害 结 果 与 共 同 犯 罪 的 每 个 人 之 间 的 实 行 行 为 之 间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时 , 证 据 证 明 和 事 实 认 定 没 有 疑 问 , 与 存 疑 时 有 利 于 被 告 的 原 则 并 不 矛 盾 。


追 赶 场 景 与 致 死 可 能 性 的 因 果 判 断

甲 追 赶 小 偷 , 小 偷 慌 忙 中 撞 上 疾 驰 汽 车 身 亡 , 甲 的 行 为 与 小 偷 死 亡 之 间 不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 原 因 是 追 赶 行 为 系 一 般 追 赶 , 本 身 没 有 致 死 可 能 性 , 一 般 人 在 此 情 形 下 也 不 会 往 死 路 上 跑 , 所 以 追 赶 行 为 和 撞 上 汽 车 的 行 为 没 有 大 概 率 关 联 , 系 独 立 关 系 , 且 慌 忙 表 明 小 偷 自 身 负 主 要 责 任 。 但 若 甲 持 砍 刀 追 杀 小 偷 , 导 致 小 偷 被 迫 横 穿 马 路 被 撞 死 , 则 可 以 认 定 甲 的 行 为 和 小 偷 死 亡 之 间 有 因 果 关 系 , 然 后 再 判 断 防 卫 是 否 过 当 。


重 叠 因 果 关 系 与 多 条 件 责 任 分 配

多 条 件 共 同 导 致 结 果 时 , 各 条 件 均 与 结 果 有 因 果 关 系 且 都 负 责 任 的 , 属 于 重 叠 因 果 关 系 。 例 如 乘 客 攻 击 公 交 车 司 机 , 一 般 司 机 受 干 扰 时 不 会 放 弃 驾 驶 , 但 被 狠 踹 后 背 即 使 不 放 弃 驾 驶 也 大 概 率 会 导 致 汽 车 失 控 , 这 类 案 例 中 乘 客 和 司 机 对 事 故 结 果 责 任 都 很 大 , 与 他 人 死 亡 结 果 均 有 因 果 关 系 , 系 重 叠 因 果 关 系 。 又 如 警 察 押 送 犯 人 , 警 察 未 紧 跟 和 犯 人 逃 走 都 与 脱 逃 结 果 有 条 件 关 系 , 警 察 职 责 中 有 防 止 犯 人 脱 逃 的 内 容 , 故 警 察 对 犯 人 脱 逃 结 果 负 责 , 具 有 因 果 关 系 , 构 成 失 职 致 使 在 押 人 员 脱 逃 罪 , 犯 人 本 人 也 构 成 脱 逃 罪 , 两 个 条 件 与 结 果 均 有 因 果 关 系 。


特 殊 案 件 中 的 条 件 关 系 排 除

某 些 情 形 下 , 先 前 行 为 与 危 害 结 果 之 间 可 能 不 存 在 条 件 关 系 。 例 如 车 管 所 工 作 人 员 给 身 患 疾 病 、 不 符 合 取 得 驾 驶 证 的 驾 驶 员 发 证 , 后 驾 驶 员 因 天 气 恶 劣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致 多 名 旅 客 遇 难 。 即 使 甲 没 有 滥 用 职 权 行 为 即 给 没 有 疾 病 的 乙 发 放 驾 驶 证 , 没 有 疾 病 的 乙 在 该 情 况 下 驾 车 仍 会 发 生 交 通 事 故 , 故 二 者 没 有 条 件 关 系 , 也 无 因 果 关 系 , 交 通 事 故 与 天 气 恶 劣 有 条 件 关 系 和 因 果 关 系 。 又 如 醉 酒 后 超 速 开 车 压 飞 井 盖 砸 死 人 , 如 果 在 不 超 速 的 情 况 下 也 会 压 飞 井 盖 , 则 醉 酒 超 速 行 为 与 压 飞 井 盖 死 亡 结 果 无 条 件 关 系 , 更 无 因 果 关 系 , 应 将 死 亡 结 果 归 因 于 井 盖 放 置 不 当 等 因 素 。